丈夫出轨给情人转账,妻子能否要回? 法官:追求幸福应以遵守公序良俗为前提
“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近日,一起赠予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公道人心”的锦旗送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袁丽手中。该案经两审判决后,被告及时履行了还款义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案情 男子婚内出轨给情人转账
女子张某与男子王某于2011年办理结婚手续,系合法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李某相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
两人交往期间,王某多次给李某转账共计8万余元。张某认为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一纸诉状将王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王某的赠予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8万余元。
判决 赠款全额返还原配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到庭后辩称,其认可与被告王某系情人关系,但王某给其转账的8万余元中,有部分是代收款及两人共同消费的支出,不属于接受赠予,款项不应予以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在与原告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8万余元转账给情人即被告李某,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其赠予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至于被告李某称,其所收款项中有部分是代收款及两人共同消费支出等诉讼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赠予合同无效,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8万余元。被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释法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取得的财产应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该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指出,虽然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应以遵守公序良俗为前提。无论男女,都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1/2024-12/23/content_127606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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