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买卖有风险
随着二手车市场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大,部分消费者忽略车辆权属问题,基于“价格低”“购买方便”等因素选择购置抵押车。但是,抵押车售价虽相对较低,但也存在诸多购买风险。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存在权利瑕疵的二手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陈某拟购买小型豪华轿车一辆。经向某二手车行咨询,其了解到该车行中在售的同型号抵押车,相比于可过户的二手车售价更低、车况更新。陈某十分心动,决定购买该车,遂与二手车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交接确认书》,约定:债权项下的质押物车辆型号XX,车牌号XX,所有人章某某,自本协议签订、某二手车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即归陈某所有,就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亦属于陈某。签约后,二手车行将案涉车辆交付陈某,陈某亦向车行支付购车款项25万元。
使用两年后,陈某发现案涉车辆“被盗”,随即报警。后公安出具《报警/求助回执》,载明:经核实该车未被盗,系因车辆所有人未能还清车辆分期贷款,导致该车被抵押权人某金融公司拉走。
因已时隔两年,原二手车行已注销,陈某遂将原车行股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债权转让协议书》,并退还购车款25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购车款13万元。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凡
目前二手车市场中抵押车交易的情况并不少见,部分消费者因价格低廉等原因,选择购买该类车辆。购买抵押车后虽可正常行车、审车,但不能过户,且暗藏风险。后续用车过程中,可能发生类似本案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导致纠纷发生的情形。
本案中,陈某与二手车行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形式转让质押车辆,是为规避国家对二手车交易的管理规定,实质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故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无效。因案涉车辆现已被案外人拉走,鉴于陈某使用案涉车辆时间约2年多,结合车辆购入价格、租车平台上同类型车辆年租金额等,法院酌定陈某占有使用案涉车辆费用为12万元,抵扣后二手车行应向陈某返还13万元。李某作为原二手车行股东,在明知车行买卖抵押车可能存在案涉债务情况下,未经依法清算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偿案涉债务,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低价购买有权利瑕疵的抵押车存在风险,可能造成“车财两空”。消费者购买二手车辆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实际,选择正规平台交易,了解真实车辆来源、检查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情形,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5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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