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专家”这回碰了个“寂寞”
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之间,北京“的哥”呼某在本市城市快速路主路、公交车站等多地,驾驶出租车冲撞转弯或者并线行驶的公交车、卡车、小型客车等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数十起,并以对方需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由索要维修费、误工费等款项。
呼某采取的作案方法主要是,当前车转弯或者正常变更车道时,突然加速冲撞前方车辆,待交通民警作出转弯或者并线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后,索要钱款。被告人供述,凭其经验能够造成对方全责的结果才撞。
2021年2月18日,我院以被告人呼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对方负全责为要挟索要钱款,一般认定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而本案中,被告人的“碰瓷”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必须考虑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这里的不特定一方面是对危害的对象指向不确定,另一方面对多数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不确定性。
在城市主干道上,车流量大速度快;在公交车站附近,等车乘客密集;而公交车内,乘客众多。行为人采取冲撞正常行驶的被害车辆的方法,很有可能造成被害车辆因受到撞击或者进行紧急避险失去控制,进而对乘客和周边人员及车辆造成伤亡或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也就是说
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使不确定多数人的安全处于威胁之中,发生危害后果的可能性极大。
被告人虽然没有追求危险结果发生,但是其主观上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是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至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以及其行为的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案被告人虽然是以勒索钱款为目的,同时亦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应从一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作者:原文链接:http://www.bjjc.gov.cn/bjoweb/ajjj/10901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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