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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后逃离 徐州市泉山区检察官:逃逸必将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江苏检察网

  

  市民赵森(化名)骑电动车将人撞成重伤,由于他逃离事故现场,触犯了刑法。去年11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赵森提起公诉。日前,泉山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森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赵森初中毕业后,来到徐州市区打工。去年11月的一天,18岁的赵森与朋友相约吃饭聚会,一直玩到凌晨才散去,赵森骑电动车回暂住地。由于路上人少,他放心大胆地往前骑。骑行到泉山区淮海西路非机动车道附近时,一晚上没有休息的赵森突然发现前面有与其同向步行的行人,由于车速太快已经来不及刹车,撞上了行人,行人摔倒头部重伤。

  如果此刻赵森能够抢救伤者、报警投案,只需承担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然而赵森却选择了逃避责任,趁伤者躺在地上不能动弹之际溜之大吉。没想到这一幕却被伤者的熟人看到,随即拦住欲骑车离开的赵森,赵森无奈弃车逃离。随后,熟人报警叫救护车抢救伤者。

  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发现赵森丢弃的电动车,通过电动车及道路监控很快锁定了赵森,并电话通知其投案。回过神来的赵森也很后悔,便到派出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赵森虽然后续认罪态度良好,但因逃离触犯了刑法。去年11月20日,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赵森提起公诉。今年1月6日,泉山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森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

  日常发生交通事故并不一定触犯刑法,后期处理不当才会触犯刑法或者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只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例如:交通肇事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负同等责任,死亡3人以上;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

  本案中赵森虽然负全部责任,但不构成犯罪,而他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却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因为法律规定,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至1人以上重伤,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三)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五)严重超载驾驶;(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案刊载于《现代快报》)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102/t20210219_11757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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