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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不是黑社会?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江苏检察网

  

  文/王运喜

  2019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办理的杨某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为江苏检察机关唯一一起推荐案例入选其中。

  该案最终未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体现了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不拔高不凑数的担当精神。

  一起当街聚众斗殴案牵出多次团伙犯罪

  “砍死他!砍死他!”“你不还钱就砍死你!”……2017年12月24日下午,在一家家具店前,一个身穿黑衣、20出头的男子,拖着一把近2米长的关公刀,嘴里不停叫嚷着,追赶一个穿着白色外套、长头发男子。关公刀在水泥地上发出刺耳的碰撞声,不时迸射出一串串火星,沿街的过往群众纷纷四处躲避。

  “喊你们过来干什么的,喊你们过来看的?!”一名中年男子恶狠狠地向路边几个拿着红缨枪、镰刀、砍刀的年轻人挥舞着拳头。随后,吴某某、沈某某、卢某某等人一起扑向倒在地上的长发男子,男子头部、脸部瞬间鲜血直流。直到110执勤民警赶到,斗殴双方才四处逃散。

  案发后,参与聚众斗殴的杨某等20余名犯罪嫌疑人很快被警方抓获。经审讯,杨某承认自己还曾参与过多起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这极有可能是一个有组织的涉黑恶犯罪团伙。”此事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2018年2月,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首批挂牌督办该案,丹徒警方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

  经过大量的摸排发现,高中文化、没有固定职业的杨某,经营着一家在当地不起眼的个体宾馆。为达到快速敛财目的,纠集杜某、刘某等人,配备砍刀、弹簧刀、枪支等作案工具,从事放高利贷、帮人要债等非法业务。

  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间,杨某等人先后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江市京口区、丹徒区等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0起,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从“涉黑”改变为“涉恶”

  鉴于本案涉案人员多、犯罪事实复杂,镇江市、丹徒区两级检察机关根据镇江市检察院、镇江市公安局《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成立由两级院公诉、侦监业务骨干组成的专业化办案组,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侦查。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来看,杨某等人没有组织成立仪式等类似活动,也没有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从“事主”处获得的钱财,基本上用于发出场费坐地分赃,不存在组织的形成、发展获取经济利益的事实。另外,从犯罪起因、动机、目的看,杨某等人实施犯罪行为反映不出杨某等人长期欺压、残害无辜群众,也体现不出在一定行业、一定领域内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危害结果。”

  公检两个专案组,20余名办案骨干,一场长达4个多小时的联席会议,不足20平米的会议室内,弥漫着浓烈的“火药味”。像这样的会议,先后开了8次,意见分歧时双方争得面红耳赤。“这是检察官必须履行的职责,必须要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承办此案的员额检察官朱永权反复提醒自己。

  最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杨某等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共识,并进一步完善了25名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6起违法犯罪的相关证据。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以杨某为首的犯罪组织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刘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未形成犯罪集团,认定为恶势力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胡某、杨某等7名涉案人员,参与实施犯罪活动仅1起,吴某、徐某、胡某等人还系初犯、偶犯,依法对其不予认定为恶势力涉案人员。

  依法打击犯罪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重

  丹徒区检察院在涉案人员多、办案时间有限的情况下,注重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加强与辩护律师的联系沟通,积极开展教育感化工作。针对多名辩护人提出的“杨某等人实施的纠缠、滋扰等‘软暴力’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该院承办检察官从软暴力犯罪的“刑事政策、行为特征、实际危害”等方面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得到辩护人理解与认同。

  2018年11月12日,丹徒区检察院将杨某等人以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1个恶势力共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5日,丹徒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等40余人到场旁听。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定性和量刑意见,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杨某等2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103/t20210303_11841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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