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办了,企业没垮
文/王越
2019年,对于在盐城开发房产的姜某来说,是教训深刻的一年。为了少缴税款,他虚开发票上亿元,好在他能迷途知返,主动投案自首,并补缴了相关税款、承担了相应罚款,才避免了牢狱之灾。
令姜某感到欣慰的是,盐城市大丰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结合保护民营企业相关政策,依法谨慎办案,对他作了相对不起诉的从宽处理,打消了他“案件办了,企业跨了”的疑虑。该案也被江苏省工商联评为“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
一
2012至2016年期间,姜某的房产公司在盐城市大丰区开发的丽阳小区(化名),由于地段成熟且具升值潜力,加之平价销售,一经推出就成为最抢手的楼盘。
然而,当地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平价小区的开发商姜某的房产公司建筑成本畸高,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违法行为,而且数额巨大,遂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6月,大丰公安局立案并迅速展开初查,证实税务机关的稽查分析并非子虚乌有。
2009年6月,姜某在盐城市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公安机关查明,2011年至2015年间,该公司在开发丽阳小区项过程中,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几位公司高管与财务人员合议,让两家关联公司为其从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8张,虚开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1.7亿余元,虚列项目实际工程量,虚增工程成本,造成国家税收损失6300余万元。
案发后,作为房产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相关开票事实,并示愿意补缴相关税款、承担相应罚款。随后,婁某的房产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土地增值税、业所得税6363万余元,房产税、印花税5.7万余元,滞纳金2446万余元,罚款3184万余元,合计近1.2亿元。
二
2018年2月13日,该案移送大丰区检察院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发现,涉案丽阳小区工程已经结束,相关财务账目混乱不清。如何确定虚开发票金额成了第一道难题。
为了准确核定虚开数额,检察官深入丽阳小区实地察看,走访工程造价鉴定专家,向税务专员请教,就桩基、绿化、消防等工程实际造价和虚开数额进行多次探讨,对涉案的每一笔数额进行甄别、增减,并通过翔实的补证,规成完整的证据链。
虚开既为事实,那么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均涉嫌违法。两家开票公司负责人均证实,他们与房产公司并无真实交易,仅是为帮助其达到少缴税款而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补充相关证据后,两家开票公司被迫加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三家涉罪单位聘请注册税务师到大丰区检察院沟通案件。为此,承办检察官多次向税务机关专业人员请教,围绕对方提出的意见、观点提炼出主要争议点,为庭审辩论做好充分准备。
2018年9月20日,该案开庭审理。针对被告方辩护团队提出的无罪辩解和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书,检察官据理力驳。大丰法院采纳起诉事实,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对3家涉案公司和该房产公司的2名高管、2名会计人员以及1名涉案人员作出有罪判决。
然而,姜某却不在此次判决之列。姜某是涉案的3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作为民营企业家,其名下拥有10个公司,在建工程项目9个,涉及务工人员4000余人。此外,他还是宿迁市县两级人大代表。
自案发以来,姜某作为相关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列为嫌疑人,另案处理。大丰公安机关多次函电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就姜某处理进行沟通。姜某也一直寝食难安,他不知道自己的案子最终会走向何方,更担忧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转。
三
姜某案移送检察机关后,大丰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也陷入了沉思:鉴于犯罪嫌疑人系民营企业家,案件社会影响重大,若对该负责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并提起公诉,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对当地经济发展环境及社会就业带来较大冲击;要实现办案法律、政治、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需要进行综合考量,不仅要保证依法惩治犯罪,还要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最高检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以及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建立的“检商对话”机制要求,司法机关应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审慎办里涉民营企业案件。大丰区检察院深刻把握“两高”定对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保护的区分度,不片面纠结于同案犯判处刑罚情况。
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中,姜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虚开发票过程中具有一定作用,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但其主动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以及积极缴纳全部税款和款的事实,均可作为其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丰检察院检委会经过讨论决定,依法对姜某作依法对;依法对姜某作出相对起诉处理,随后向姜某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我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到合法诚信经营,带领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及早走出困境。”姜某也终于如释重负,他表示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极大地提振了他干事创业的信心和底气。
从受理到审结仅用时14天,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该案的成功办理也获得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工商联主席许仲梓及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等领导批示肯定。
2019年10月18日,江苏省工商联合会法律维权处《关于“检商对话”机制实践运用典型案例的报告》中这样写道: “江苏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办案,不突破法底线,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证了司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姜某案是建立‘检商对话’以来的第一案,也是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的生动实践。”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103/t20210303_11841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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