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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妥善办理涉民企案件,打造更优异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经抚松县农业农村局发包,抚松县A公司中标当地生态农村创建项目工程,A公司将其中的栅栏安装工程分包给抚松县B公司,双方签订了《栅栏安装合同》,约定B公司使用壁厚为1.5mm的镀锌方管为当地某村委会安装栅栏,如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2017年10月,栅栏工程经A公司、监理公司、当地人民政府和实际使用栅栏的村委会共同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抚松县农业农村局将全部工程款足额按时拨付给A公司后,A公司以B公司使用壁厚为1.2mm的镀锌方管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184余万元工程尾款。

  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184余万元工程尾款,自2017年12月17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2%的月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监督申请之时,A公司应当向B公司支付的本息合计已达到317万余元。

  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本金数额均无异议,但对于是否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存在重大分歧。

  A公司申请监督认为,B公司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应当向其支付利息;B公司提出反驳意见认为,栅栏的发包人并没有对镀锌方管的壁厚做出要求,该工程已经由多方共同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使用,A公司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且A公司在法院诉讼过程中也并没有就工程质量导致违约责任提出反诉,其应当足额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迟延履行利息。

  监督过程

  案件承办人刘宏宇副主任、杜海洋经阅卷认为,本案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如果就案办案,直接依法作出决定即可。但经进一步了解,本案历经三年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民营企业,企业经营皆因为涉诉而遭受了极大损失。A公司因法院将其账户查封,导致其无法获取500万的政府补贴,B公司也因工程尾款长期未得到支付而陷入经营困境。

  随着时间推移,利息数额还在持续增加,双方企业的损失也在不断扩大,处境也更加艰难,如果不能及时解决问题、尽快止损,不仅矛盾将更加不可调和,企业甚至还有破产风险。

  为此,办案人于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多次与双方企业负责人沟通,反复做思想工作,寻找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的处理方式。12月28日,办案人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省检察院见面调解,引导双方本着法理人情换位思考,抱着解决问题的诚意充分沟通,通过近四个小时的谈话和充分耐心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认识到自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都表示愿意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

  在办案人组织下,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A公司为B公司列明详细的还款计划,B公司为A公司一次性免去77万余元利息,并承诺不再增加迟延履行利息。为保证监督效果,承办检察官于次日委托抚松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指派两名检察人员,专程陪同双方当事人将《和解协议》递交到法院,并敦促双方均要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目前,A公司和B公司已经开始履行和解协议,A公司的账户将于近期解封,B公司的经营困境也得到了缓解,双方对调解结果都十分满意,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高度认可,并分别向省检察院寄来了感谢信。A公司已经向省检察院递交了《撤回监督申请申请书》,本案顺利终结审查,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六检察部将继续跟进,促成协议全面履行。

  张军检察长要求,“检察机关要做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老娘舅’”,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妥善办理涉民企案件,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省委也对优化营商环境作了反复强调。第六检察部将继续充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仅在依法办好案件上保质量,还要在深化拓展办案效果上求极致,并注重创建服务民营经济的长效机制,延伸服务民营经济的检察触角,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加优良的法治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llysj/yasf/202101/t20210108_30951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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