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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非法捕猎麻雀,判!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为扎实开展好野生动物保护专项工作,近年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多起非法捕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日,该院对庄某非法捕猎麻雀一案以非法狩猎罪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

  12月的一天,庄某以治病做药引子为目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进行捕猎,非法捕猎麻雀13只。在非法捕猎过程中造成13只麻雀全部死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麻雀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物种。该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庄某非法捕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院以非法狩猎罪对庄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法院判令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人民币3900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近日,此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庄某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懊悔不已,并当庭表示愿意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法庭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保护环境资源等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让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者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更对潜在、有类似行为的人有着警示和震慑作用,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该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谭晓强表示,“今后,我们将继续深入开展‘生态检察’工作,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力度,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做好保护生态环境的普法,推动形成群众能够自觉、自发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态势,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延伸阅读:

  我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切野生动物均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否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被告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公共利益,属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被告赔礼道歉,整合道德规范和法律权威,起到惩罚教育行为人以及教育公众的意义。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绝不仅仅是为了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根本目的是动员广大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全民动手,保护生态环境,从我做起,从身边事做起,珍惜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llysj/yasf/202012/t20201228_30847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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