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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偷到了“自家人”身上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李某,平日就是个游手好闲的男人,10月5日,和李某交往了2年多的初某请李某及李某母亲吃烧烤。席间,李某和初某饮了一些酒。

  饭后李某和初某打车送李某母亲回家,返回途中,李某乘初某醉酒熟睡之机,将其手腕戴的金手镯撸下来,后将初某送回家中。次日,李某将盗窃的金手镯卖给金店,销赃得款2.16万元被其挥霍。

  

  

  

  初某醒来发现金手镯丢失后便怀疑是其男友李某所为,多次找李某询问,李某拒不承认。无奈之下,初某选择了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该案进行侦查,查获了李某销售金手镯的记录,当警察传唤李某到案后,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1月4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李某提起公诉。11月18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对被告人李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李某的行为不仅寒了他人的心,更葬送了自己的光阴,让自己的人生沾染了污点。检察官在此提醒您:法律是红线,不可触碰,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而因“小”失“大”。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llysj/yasf/202012/t20201214_30743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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