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捕鱼达人请注意:禁渔期,非法捕鱼要不得!
近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捕鱼达人”因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非法捕捞鱼类,下面让我们走进案情,了解一下。
为保护“母亲河”水产资源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松花江流域自5月16日至7月31日进入禁渔期,禁止除娱乐性垂钓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家住吉林的孙某在松花湖从事捕鱼工作已二十余年,经验足,技术好。奈何禁渔期这个明文规定,无法捕捞鱼类,可是心中却惦记再三,无法放下这个“老本行”。
某天夜里,孙某驾船来到松花湖坝西景区,在夜色的掩护下撒下了第一网,之后受利益驱使,他此后多次非法下网捕捞红尾鱼、湖虾、鳌花鱼等水产品,并与丰满区某鱼行老板王某联系,将所捕捞的水产品贩卖给老板王某。而王某在明知孙某卖给他的鱼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来者不拒、照单全收。
法网恢恢,并无漏掉之“鱼”。犯罪嫌疑人孙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涉案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孙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严格审查案件事实,严把证据关、程序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王某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或收购行为涉嫌犯罪。
经过释法说理,孙某、王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对自己非法捕鱼的行为非常后悔。“我在禁渔期内非法捕鱼,我现在深刻的认识到我的错误,我认罪。”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具有进一步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依法对二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湖区面积554平方公里的松花湖,湖面波光粼粼,山影浑沉脉脉,是吉林人民共同的财富。结合本案来看,禁渔并非是完全不允许捕鱼,而是要应时应季,在一年的收获之后让水域“喘口气”,让鱼类安全繁殖,如此才能保证下一年度的收获。在禁渔期非法捕捞,不仅破坏渔业资源,而且破坏生态环境,对于此类违法犯罪,打击只是手段,保护才是最终目的。
检察机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维护者、践行者,近年来,吉林市检察机关通过刑事办案、公益诉讼、行政监督等职能,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了突出贡献。在以后的工作中,吉林市检察机关将结合水生态特点及检察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与松花湖流域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松花江流域禁捕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共同守护好吉林神圣的“母亲河”。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llysj/yasf/202011/t20201118_30413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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