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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记得把自己的“藏”好了哟~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化时代已经到来。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各种途径在互联网及手机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为不法分子非法收集、使用、交易以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违法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亟需保护。涉公民个人信息往往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集意见期间,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据悉,此起案件系吉林省首例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滕某某通过微信从其微信好友“正南数据”、“数据于总”手中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滕某某通过微信卖给黄某某4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收取人民币6200余元。2020年4月,滕某某通过微信卖给曲某某2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收取人民币2000元。2020年3月至5月,滕某某通过微信卖给杨某某近9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收取人民币5800余元。黄某某、曲某某、杨某某均让员工按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拨打电话推销POS机。综上,滕某某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近15万条,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余元。

  作为全省首例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该院高度重视。主管领导带领办案检察官仔细研读案卷材料,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多次召开案件讨论会议,对案件细节、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讨,并积极同省院、市院及公诉部门进行汇报和沟通,就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及当事人的确定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此案首战必胜,达到立标树范的效果。

  目前,此案卷宗已移送宽城区法院,正按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理。

  检察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llysj/yasf/202011/t20201118_30413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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