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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抓了“狍子”后……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请公诉人入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起立,请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10月30日,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厅书记员宣布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开庭。

  

  

  

  被告人周某使用猎套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狍子一只,带回家中准备食用。经鉴定,被告人周某非法狩猎的动物为狍,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一一进行举证,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检察官指出,被告人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狍子一只,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此案是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赔偿因非法狩猎行为所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000元(已支付),上缴国库。

  检察官温馨提示: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自觉遵法守法,增强环保意识,不要因一己私利,破坏大家赖以生存的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llysj/yasf/202011/t20201118_30413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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