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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涧:社区矫正监督,检察院这样干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000元。该被告在社区调查评估后由清涧县秀延街道办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2020年11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时发现,朱某某于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9月20日在社区矫正期间先后多次外出到延安,但其社区矫正档案资料中无相关请销假记录,故在矫人员存在脱管、漏管安全隐患。2020年12月11日,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向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清涧县司法局收到纠正违法通知后已责令司法所整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官提醒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人民检察院作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关,从社区矫正决定到解除矫正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脱管、漏管、虚管和再犯罪现象的发生,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切实增强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

  (作者:清涧县人民检察院白洁编辑:王瑾)


原文链接:http://www.sn.jcy.gov.cn/dwjs/sasf/202101/t20210129_210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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