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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秦都:以低档酒私自灌装冒充高档酒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何罪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大家好,这里是秦都检察在线《检察官角度》,一起来关注本期观点:以低档酒私自灌装冒充高档酒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例: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利用其购买的酒瓶、酒盒等包装材料、胶枪、商标等,采用以低档白酒私自灌装的方法,大量制造某高档品牌白酒,后向多个烟酒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60000元。

  对此案情,大家来说说各自的意见吧!!

  刘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刘某以低档白酒冒充高档白酒进行销售,属于以次充好。

  刘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刘某未经该高档品牌白酒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60000元,情节严重。

  看来大家的意见有分歧,那就让我们来看看从检察官角度是如何评析呢!

  检察官评析

  检察官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本质上是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2、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涉案假酒是否具有白酒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行为人主观上对购买者是否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买卖双方是“以次充好”还是“以假卖假”?

  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欺诈烟酒店经营者的故意,客观上其也明确告知了对方其销售的白酒系假酒,所以价位很低,双方是“以假卖假 ” 、“知假买假”,并非“以次充好”。最为关键的是,涉案白酒系将低档酒私自灌装后以某品牌高档酒进行销售,其所销售的酒确实是白酒,也就是说它有作为白酒的使用功能,本案中的鉴定意见不能证明涉案白酒属于伪劣产品,只能证明其所销售白酒的商标、包装材料、防伪标、区域标签、合格证等系假冒的,所以被告人刘某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本案被告人刘某未经该高档品牌白酒的商标所有人授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6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普法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供稿: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瑾)


原文链接:http://www.sn.jcy.gov.cn/dwjs/sasf/202101/t20210119_208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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