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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涧:开车不要太潇洒,违法会车酿事故!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1日11时许,刘某驾驶车辆(重型自卸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340国道1056km+700m(清涧县宽州镇高家沟村)路段处时,与公路对面驶来的由刘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刘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坐人霍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2020年9月8日,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驾驶车辆违法会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此事故驾驶人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三轮车驾驶员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乘坐人霍某某无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检察官提醒

  惨剧频发,教训告诉我们,“稳驾慢行”不是空话,交通规则不是“摆设”,遵章守纪文明驾驶,才是行车之道。

  (供稿: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瑾)


原文链接:http://www.sn.jcy.gov.cn/dwjs/sasf/202101/t20210119_208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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