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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金台:你以为穿个“网络”的马甲,就会逃脱开设赌场罪?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那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会怎么样呢?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9日,被告人杜某甲、黄某某、季某某、吴某甲、杜某乙共同出资成立宝鸡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于同年8月8日开发“宝鸡麻将”APP并上线运营。为获取高额利润,七名被告人将“宝鸡麻将”介入闲聊APP中建立赌博群,并利用微信、闲聊APP组织大量玩家参与网络赌博。截止案发,该公司通过网络开设赌博获利310余万元,七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90余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检察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触犯法律危害社会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年来因参与赌博引发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部分赌博人员沾染赌博恶习至家庭破裂、妻离子散。检察官提醒大家,要自觉远离赌博,用自己的智慧、勤劳换取财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金钱观,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为了一夜暴富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作者: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代旭东、谢辰昕 编辑:王瑾)


原文链接:http://www.sn.jcy.gov.cn/dwjs/sasf/202101/t20210120_208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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