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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渭滨:“工作”和爱好相结合,不一定是好事!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相信很多人都会有一种感觉,如果自己用来赚钱的工作恰恰也是自己的爱好时,就会觉得很幸福。的确是这样,但有一个例外,那就是这份用来赚钱的工作是违法的。就像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被告人章某酷爱电子产品,经常喜欢研究各种电子产品的性能和价位,对这方面非常的精通。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章某因手头紧张,便动了歪脑筋,琢磨出一条“不正当”的发财路。章某经过预谋,多次乘高铁流窜到银川、运城、宝鸡等地的电竞酒店,在查看酒店房间时,趁服务员不注意,对酒店内的电脑的显卡、内存条等电脑配件实施盗窃,后迅速乘坐飞机逃离作案的省市。目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章某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用爱好来赚钱固然很幸福,但是赚钱的方式一定要守住法律的底线,不是什么钱都能赚,如果一味放任自己,只会让自己身陷囹圄。同时酒店、宾馆等企业也应加强管理,提高警惕,以免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作者: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樊婧晓编辑:王瑾)


原文链接:http://www.sn.jcy.gov.cn/dwjs/sasf/202101/t20210121_208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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