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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城:短信链接莫要随便点,小心钱财丢失!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年终岁末

  一种新型诈骗手法悄然来袭

  骗子群发需要年检的信息广撒网捞鱼

  一旦有商户信以为真

  便会坠入陷阱

  下文中的这位商户就轻信短信内容

  点击了钓鱼网站网址

  结果被骗12000余元

  【案情回顾】

  人物:小方

  职业:个体商户

  小方是一位自由职业者,长期经营一家小商店,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去年11月份的一天,小方收到一条特殊“短信”,内容是“您的营业信息未进行年检,请登录网站进行办理,否则无法正常营业。”

  因为生意忙,小方店铺的营业执照确实没有年检,于是她立即点击了短信中的网址,按照提示填写了银行卡号、密码和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

  紧接着,小方收到短信,显示账户内被扣走了12000余元。意识到被骗,她立即报了警。

  就在同一段时间,潍坊市的李某、吉安市的吴某、青岛市的吴某、临清市的王某等人也被同样的短信链接、同样的手法转走5400余元、4500余元、23800余元、10000余元。而这些“被转走的钱财”都被转到了“阿龙”的账户上。经侦查发现,“阿龙”的银行账户共收到14万余元。对于这些“意外钱财”,阿龙竟一无所知,直到被传唤至派出所,他才猛然想起自己曾经做过的一桩买卖……

  2020年11月,阿龙经朋友介绍找到一条快速赚钱的“门路”。某天,阿龙在西安市新城区某银行长乐西路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而后前往河北保定将该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从中获利500元,后该银行卡被电信诈骗分子利用,致使小方、潍坊市的李某、吉安市的吴某、青岛市的吴某、临清市的王某等人被骗5万余元。

  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阿龙所“卖”出的卡有被害人报案资金5万余元,另还有8万余元不明资金。其中,阿龙的“卖卡”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监管部门不会通过短信链接的方式进行电子营业执照升级更新、未年报登录认证等操作;商户在收到类似短信后,不要点击、不要回复,请及时与市场监管部门确认。

  另外,买卖身份证件、银行、手机卡或对公账户的人员,均涉嫌违法行为。检察官再次提醒广大市民群众,特别是在校学生、务工人员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手机卡、银行卡、支付二维码、银行对公账户、POS机等,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供稿: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瑾)


原文链接:http://www.sn.jcy.gov.cn/dwjs/sasf/202101/t20210125_209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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