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发布2019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
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4月23日,广东省检察院通报2019年广东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办案情况,并从广东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筛选出5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利剑出鞘,保护科技“独角兽”
被告人黄礼强、钱振鹏等四人
侵犯商业秘密一案
【案件事实】北京麒麟合盛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麒麟合盛科技公司)是麒麟合盛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麒麟合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麒麟合盛网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麒麟合盛网络公司亦派驻员工至麒麟合盛科技公司工作。麒麟合盛科技公司、麒麟合盛网络公司(下合称APUS公司)设计开发手机安卓系统清理软件,并有APUS Launcher、TurboCleaner、Power+Launcher等产品投入市场。
被告人黄礼强、钱振鹏、李娴、裴智松曾受雇于麒麟合盛科技公司、麒麟合盛网络公司。黄礼强曾任APUS Launcher、TurboCleaner、Power+Launcher等产品的产品经理,负责产品设计,有接触产品文档、设计文档权限;钱振鹏曾任TurboCleaner、Power+Launcher等产品的开发工程师,负责相关产品的源代码开发,有接触产品文档、设计文档和源代码的权限;裴智松曾任Power+Launcher等产品的开发工程师,负责相关产品的源代码开发,有接触产品文档、设计文档和源代码的权限;李娴曾任商业化运营负责人,负责公司商业化运营工作,掌握公司商业化思路、策略、经营分析成果等。被告人黄礼强、钱振鹏、李娴、裴智松合谋,利用在公司工作掌握的产品源代码、商业运营资料等商业秘密,研发与公司类似的手机安卓系统清理软件产品营利,并在离职前将相关资料保存带走。2016年下半年,黄礼强、钱振鹏、李娴、裴智松筹备设立新公司,利用在公司工作时掌握的商业秘密,开发设计手机安卓系统清理软件。2016年10月26日,上海厚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厚乘公司)成立,后以广州市天河区太古汇1座38层为办公地点。被告人黄礼强是厚乘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负责产品设计及公司运作;李娴是厚乘公司商业化负责人;钱振鹏、裴智松等人是程序员,进行程序设计。厚乘公司营利性业务为手机安卓系统清理软件,包括Color Booster、Color Cleaner-Clean Memory等产品,上述软件基本功能相同。
经鉴定,Color Booster软件源代码中,至少存在67个函数,与北京麒麟合盛科技有限公司Power+Launcher、Turbo Cleaner软件源代码相同或实质相似。上述67个函数的源代码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查,自2016年8月9日起,通过上传到互联网应用市场供用户下载使用,并通过与各知名平台合作的广告费用营利,厚乘公司账户获利共计98975.3美元,以抓获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6.871计算,约合人民币680059.29元。
【诉讼过程】2017年2月9日,被告人黄礼强、钱振鹏、裴智松、李娴被抓获归案。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分别于2018年1月16日、2019年3月21日以各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变更起诉(部分事实变更)。同年5月16日,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各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二年四个月十五日至二年三个月十五日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四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各被告人及其公司上海厚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680059.29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本案是典型的离职员工窃取“前东家”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涉案被害民营企业是入选科技部榜单的市值达10亿元的“独角兽”公司,其开发的安卓手机清理软件等产品市场占用率高,在国内乃至国际都有较强的竞争力。本案发生在企业准备上市之际,且涉案被侵权的安卓手机清理软件又是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案件办理的效果对企业的生存、发展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但使被害企业保住了其核心技术和竞争力,也为解决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侵权鉴定、损失计算等难题提供了可借鉴经验,法制日报、搜狐网等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报道,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及时调整思路,引导侦查取证,解决侵权鉴定、损失计算等难题。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是否侵犯及如何侵犯了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检察官采用核心代码比对替代传统的全代码比对,解决鉴定工作量大、耗时长、费用高的问题;从非法获利方面着手,解决侵权损失计算难的问题。本案的成功办理为侵犯互联网、科技类企业商业秘密犯罪的取证、鉴定、指控提供了示范样本,更好地帮助企业维权、指引司法办案,为保护民营经济保驾护航。
精准打击侵权犯罪,推动填补防控漏洞
广州逄博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一案
【案件事实】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逄博在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萧岗十五社的眼镜加工厂内,先后雇用被告人朱性仲、王继龙、卢作雄、莫三妹,未经卡尔蔡司股份公司、卡尔泽斯视觉有限公司许可,生产假冒“ZEISS”、“SOLA”注册商标的眼镜片,并进行销售。另查明,被告人逄博还伙同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员工在上述期间内,多次盗窃该公司成品及半成品眼镜片,并在上述眼镜加工厂及其经营的销售门店内加工和销售。
2017年4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眼镜加工厂及销售门店,缴获假冒“ZEISS”、“SOLA”注册商标的成品眼镜片1070片(共价值人民币947370元);缴获盗窃的成品眼镜片10片(共价值人民币2520元)、半成品眼镜片3925片(共价值人民币366703元)。
经统计,被告人逄博销售的假冒“ZEISS”注册商标的定制镜片共价值人民币292762元。
【诉讼过程】2018年2月5日,黄埔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逄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盗窃罪,被告人朱性仲、王继龙、卢作雄、莫三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黄埔区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6月29日,黄埔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逄博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万元;被告人朱性仲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王继龙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卢作雄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莫三妹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逄博、朱性仲、王继龙、卢作雄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生效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在案件审查办理当中,检察机关的主要做法是:(1)准确认定注册商标适用商品范围。一方面发函国家商标总局,核实“ZEISS”注册商标依国际协定指定领土延伸至我国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ZEISS”注册商标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信息。最终查实“ZEISS”是由WIPO国际商标办公室注册并核定商品范围,与相关国际公约设立的国际注册簿上登记信息相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2)确定被害单位《鉴定证明》的证据资格和适当运用。蔡司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是本案的关键。黄埔区检察院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组织蔡司公司员工使用专业设备进行检测,全程派员在场监督,并同步录音录像,提高鉴别的客观性。另一方面要求蔡司公司详细说明鉴别的过程和技术依据,并提供相关书证在不公开庭审中给予法官参考。(3)庭审当中通过出示蔡司公司与代理商的交易合同,指出其中的折扣条款,并通过确定出庭的鉴定人员确定《价格认定结论书》合法、客观,有力驳斥被告人关于蔡司公司与代理商的交易价格低于个别涉案产品鉴定价格为由,否认《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效力的辩解意见;(4)加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提醒。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蔡司公司使用的有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不全面,有关产品被商标侵权存在无法获得刑法保护的风险,故向蔡司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书》,提高其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蔡司公司收到《检察建议书》立即回复,并由中国区总裁带队到检察机关交流座谈,签署《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合作备忘录》。
本案系一起行业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件,证据情况复杂,侵权行为和犯罪数额认定存在证据和法律适用疑难。检察机关通过全面收集补充证据,准确认定相关证据的证据资格并加强庭审举证质证的力度,实现了对商标侵权刑事案件的精准打击,同时还将检察履职延伸到推动企业加强知识产权风险漏洞填补,切实加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办了,企业活了
深圳黄沛瑜、王鹏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事实】2002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黄沛瑜就职于中兴通讯公司,担任过射频工程师、无线架构师、RRU芯片产品经理等职务;2008年4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王鹏就职于中兴通讯公司西安研究所,担任过RRU部门研发工程师、有源天线A8808项目负责人等职务。2014年年中,被告人黄沛瑜接受了某研究所5G有源天线原型机的技术外包项目。被告人黄沛瑜将项目挂靠在深圳森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述研究所先后签订了四份《项目技术研发外包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35万元。被告人黄沛瑜将该项目交给被告人王鹏负责技术落地。黄沛瑜作为项目总负责人,负责合同谈判和签订、财务,参与需求论证等工作;王鹏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射频设计以及统筹汇总其他人员提交的技术文档、硬件、软件等工作。研发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向上述研究所交付了一台5G有源天线原型机和相关技术文档。并在2015年到2017年期间分5次收取了项目经费人民币235万元。
经鉴定,被告人王鹏通过电子邮箱bruewangp@163.com交付的技术文档与中兴通讯公司的《有源天线接收链路指标分解-LTE FDD》文档具有同一性,被告人王鹏通过电子邮箱bruewangp@163.com向已离职人员雷红发送的“逻辑.7z”技术文档与中兴通讯公司的《3228 FGPA设计方案A》文档具有同一性。
经鉴定,《3228 FGPA设计方案A》和《有源天线接收链路指标分解-LTE FDD》文档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中兴通讯公司通过制定《公司业务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等多个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信息安全承诺书》,对文档进行集中加密存储等方式,对公司上述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中兴通讯公司上述技术信息已应用在R8862、R8862A等RRU产品的设计与研发中,产品已商用并在海内外销售,能够给中兴通讯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评估,上述文档商业秘密的评估值为人民币430万元。
【诉讼过程】2019年6月28日,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沛瑜、王鹏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5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沛瑜、王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均未上诉。
【案件评析】本案系国内首宗涉及5G技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精准引导侦查。针对涉案商业秘密的来源、流转途径、保存方式、犯罪嫌疑人的获利情况等方面列明了十余条补充侦查提纲,精准引导公安机关开展取证工作,调取了多份关键证言,理清了涉案商业秘密的用途特点以及泄漏途径,为准确指控犯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积极作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了解到被告人黄沛瑜在中兴通讯公司工作十余年,系公司通讯技术领域的专家级人才,其在2016年离职,创立深圳希诺麦田公司进行无人机图像传输技术自主研发,系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公司拥有多个发明专利,并且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因涉本案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为此,检察机关专门向中兴通讯公司调查座谈了解情况,中兴公司反馈黄沛瑜在工作期间为公司做出了很大贡献,离职创业后没有使用到中兴公司的技术,只要黄沛瑜认罪悔罪并赔偿损失,公司愿意对其谅解。经过释法说理,最终两被告人赔偿了中兴通讯公司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检察机关及时建议侦查机关对两名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深圳希诺麦田公司得以继续经营,有效地避免了“案件办了,企业垮了”。最后,检察机关综合两名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两被告人认罪服法。案件办理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打早打小,全面护航
东莞喻福先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事实】被告人喻福先于2004年进入东莞市清溪镇重河村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设计中心资深协理,负责设计中心一课的管理及产品设计打样,新产品的结构构思、提案及改善等工作,掌握明门公司相关的商业秘密,并与公司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协议书》等保密协议。2017年5月左右,喻福先与公司外人员苏佩崇商量共同开发婴儿电动摇椅、婴儿床等产品,用于销售谋利。喻福先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从明门公司设计中心窃取婴儿电动摇椅、婴儿床零部件等幼童产品及零配件,其中包括明门公司未上市销售的研发产品零件,并通过微信聊天、邮件等方式将上述产品的设计半成品和成品图片等内容发送给苏佩崇,并参照该公司未上市的幼童产品设计信息及零配件,私自绘图设计,利用窃取所得的零配件进行打样,生产出样品,准备与苏佩崇合作进行生产、销售。后喻福先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明门公司的NU103(升级版摇椅)、BB1709(多层床边床)等产品的3D图、设计图纸与从喻福先等人处查获对应产品的3D图、设计图纸及实物具有完全同一性或高度同一性。以上明门公司多种产品的技术信息(产品的整体设计图纸),均同时具有“非周知”和“非易获得性”,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审计,明门公司技术专案BB1709研发成本2万余元、明门公司技术专案NU103的研发成本共计83万余元。
【诉讼过程】2018年11月1日,东莞市第三市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喻福先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5月17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喻福先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喻福先未提出上诉。
【案件评析】本案系一起司法机关“抓早抓小”,于实际损害发生之前成功查办案件,保护权利人权益的成功范例。同时,该案件的办理也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中的损失认定等难题提供了借鉴。检察机关切实做到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业企业健康发展。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补强证据体系,推动这一侵犯商业秘密未遂案的成功判决。因喻福先获取相关商业秘密后,尚未大规模生产,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未能以显著方式体现出来,因而犯罪数额的认定存有一定争议。检察机关经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及全国典型案例,提出喻福先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足以认定对权利人的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相关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应直接认定为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认为相关犯罪具有刑事打击的必要,否则对花费80余万元研发产品的明门公司而言并不公平。为了加强指控,检察机关注重与民营企业沟通协作,引导明门公司补充提供因本案发生而额外必须支出的费用等证据,以完善证据体系,充分有力地指证本案犯罪事实。相关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此外,检察机关主动作为,针对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漏洞,发出相关检察建议,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到明门公司实地沟通走访,发现明门公司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如涉密工作部门及区域安保管理存在漏洞、涉密载体的监管保护力度不够等。经研究,向明门公司发出东莞第三市区检察院2019年第3号检察建议,建议明门公司对其保护知识产权的上述措施漏洞进行整改,如合理确定保密范围,积极申请专利保护;加强公司内部涉密硬件载体和电子网络载体的防护;建立市场有效监控,明示侵权法律风险等。相关建议得到明门公司的采纳与感谢,取得良好收效。
破除“合法外衣”,守护玩具经济
汕头林悦水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汕头市澄海区雄城塑胶玩具有限公司(下称雄城公司)自主设计研发“玩具厨具手提箱”、“玩具梳妆手提箱”等作品,于2017年4月24日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后雄城公司将上述作品公开进入市场销售。
被告人林悦水为非法获利,未经雄城公司授权,擅自开发侵犯雄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玩具手提箱系列产品。产品模型设计后,林悦水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对玩具手提盒进行作品登记,于2018年1月取得作品登记证书。林悦水在位于澄海区其经营的悦辉玩具厂内,生产厨房小帮手、时尚梳妆台、快乐小医生等侵权玩具产品,并将产品以每只6.8元的价格销售给张壮煌等客户。自2018年1至5月份,被告人林悦水共生产销售以上4种玩具产品共计26万余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81万余元。2018年5月18日,汕头市版权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汕头市澄海区悦辉玩具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侵权的“厨房小帮手”等4种玩具产品共计1万2千余只,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汕头市版权局于2018年7月对被告人林悦水经营的悦辉玩具厂处以行政处罚。综上,被告人林悦水非法经营数额共人民币1901769.6元。
【诉讼过程】2019年8月23日,汕头市澄海区检察院以林悦水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1日,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悦水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系比较有代表性地体现汕头澄海地区特点的玩具产业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汕头市澄海区是全国闻名的“中国玩具礼品城”和“中国玩具礼品出口基地”,玩具产业作为澄海区的龙头产业,对于澄海区乃至汕头市的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玩具创新作为玩具经济的重要增长点,许多玩具企业在研发领域投入了大量科研经费,而“造假困局”却深深地刺痛了创新企业的内心,打击了创新积极性。犯罪分子擅自复制发行著作权人作品,省去了产品前期创作设计美术作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避免了自主研发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妨害了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
本案中,被告人林悦水制造的侵权产品高达27万余件,且绝大部分已销售,销售价格也低于被侵权人的产品定价,侵权行为对被侵害的民营企业构成明显的不正当竞争,造成了他人严重的利益损失。同时,本案存在特殊的以向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的方式作为“合法外衣”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模式。被侵权公司已于2016年1月完成相关作品制作,并于2017年4月进行版权登记确认其版权。在进入市场销售后,林悦水在市场购买上述玩具产品,进行复制设计后向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在2018年1月也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其进行版权登记的时间在被侵权公司合法的登记之后,且经鉴定与被侵权产品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关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等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许可不得复制。犯罪嫌疑人通过有意识采取申请合法的著作权证登记的手段,擅自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予以生产销售,严重扰乱玩具市场经济秩序。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抄袭、仿冒作品如何也难成真,侵权行为终会受到惩罚。
本案的成功侦破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玩具知识产权,对一些打算制假、售假的不法厂家起到了威慑作用,在澄海地区玩具产业中产生了重大影响,提高了玩具创新产业的积极性,促进了当地玩具经济的更高质量、更长远的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gd.jcy.gov.cn/dxal/202004/t20200426_28221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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