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检察机关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广东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要求,推进“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大对涉及校园周边、网络餐饮、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药品、水源地保护等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2017年7月以来共立案5608件,诉前程序案件4682件,提起公益诉讼175件,支持省消委会提起相关公益诉讼6件,助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餐饮配送企业加工销售含瘦肉精肉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餐饮服务提供者尤其是大型配餐服务者应确保配餐服务各环节安全。检察机关在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打击食品安全领域不作为犯罪的同时,依法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履职,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受损公益,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广州顺某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客公司)在黄埔经营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规模开展餐饮配送,日均供餐上万份。2018年3月18日,该公司采购了400斤猪手粒,其中160斤加工后销售。3月21日,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食药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测涉案猪手粒莱克多巴胺含量为1.63μg/kg,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诉前程序】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意识收集补强公益诉讼案件证据。一是依法引导公安机关着重侦查入货渠道、采购价格等关键细节。二是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涉案单位、冻品上家及上上家供货链条。三是依法调取供餐合同等证据,进一步证实涉案猪手粒实际销售并产生了损害的重大危险。四是调取行政执法材料,补充查明责任人未履行审核义务。
黄埔区检察院针对涉案冻品市场以及集体用餐配送监管盲点,依法向区食药监局发出检察建议。区食药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顺某客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区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等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
【诉讼过程】
2018年9月间,黄埔区检察院对顺某客公司以及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该院还对顺某客公司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单位承担十倍销售额的赔偿金并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宣告禁止令,判处被告公司罚金人民2万元。判决被告单位支付不合格猪手粒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舌尖上的安全亟需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大型配餐服务提供者充分履行法律义务,确保食品原料采购、加工环节的安全。餐饮服务提供者如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定职责,导致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制品经加工流入消费环节的,应视为未履行法定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应依法追究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虽未找到具体的受害者,但是食用含有瘦肉精的不合格肉制品无疑会对人体产生重大的安全隐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既从经济上严厉追责,也对其他餐饮服务者有警示作用,让广大餐饮服务紧绷安全之弦,从食物采购源头杜绝安全隐患,才能谋求企业长远发展之道。
网络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保健品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保健品安全 三检合一
【要旨】
利用网络平台的监管漏洞,销售假冒伪劣保健品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检察机关从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及刑事诉讼三个层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惩治危害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的不法分子,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保健品市场的规范运行。
【基本案情】
2018年初,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查明,李某聪、余某锋利用网络大量销售假冒某品牌减肥产品。经鉴定,涉案产品含有法律禁止添加入食品的西布曲明、酚酞、大黄素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长期食用会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李某聪通过网络销售上述有毒有害减肥产品共计21.638212万元;余某锋通过网络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共计16.154704万元。
【诉前程序】
荔湾区检察院在进行刑事案件审查的同时启动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加强保健品市场监管。收到检察建议后,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强化了辖区内相关企业的行政指导,并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荔湾区检察院于2018年8月16日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就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2018年9月26日,荔湾区检察院对余某锋、李某聪以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就本案涉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处二人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2月24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同时判处二人分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6.38212万元、161.54704万元,并判令二人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保健品是一种特殊食品,与消费者身体健康状况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一些不法分子不顾消费者的健康,在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违禁药品以增加所谓的“功效”,并通过网络销售。长期服用这一类添加了违禁成分的“保健品”,将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损害。
检察机关针对本案涉及的网络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问题,实现刑事、行政、民事三责同追,既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对保健品行业的监管,也对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的不法分子提起刑事诉讼,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对同类违法行为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充分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药品安全提出的“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生产销售病死猪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病死猪肉 从业禁止令
【要 旨】
对于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行为,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宣告从业禁止令的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效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蓝某明等8人从养猪场收购病死猪,屠宰加工后进行销售,这些病死猪肉经过几个环节的转卖,最终经由早餐店、快餐店、大排档等销售给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案涉猪肉经检测含有猪疾病病毒及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兽药残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
【诉前程序】
2018年8月5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就蓝某明等八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在全国发行的《检察日报》上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届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蓝某明等人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病死猪肉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斗门区检察院在对蓝某明等8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其承担销售所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60余万元,并承担对扣缴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同时要求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蓝某明等八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支付销售所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至四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等相关职业,并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为实现标本兼治,针对本案的源头是养殖场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该院在庭审后向斗门区畜牧兽医局发出了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要求该局统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营监督管理,完善病死动物收集点建设管理工作。
【典型意义】
近年来,病死猪头流入市场问题突出,特别在非洲猪瘟疫情期间,引发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食品安全民生热点,主动开展“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活动,让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违法行为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同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并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职业。同时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病死猪流入市场的风险。
非法养殖破坏饮用水源地
湛江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非法养殖 饮用水源安全
【要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允许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解决饮用水源地污染问题,保障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基本案情】
廉江市青建岭水库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了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该水库是廉江市重要的备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要求为Ⅱ类。但长期以来青建岭水库有六处水域被违法用于家鸭养殖,养殖数量规模较大;水库边的一水泥构建预制场产生的建筑垃圾被随意倾倒在水库岸边,部分垃圾及废物散落水中,导致水体受到污染。饮用水的水质长期处于Ⅴ类甚至劣Ⅴ类,饮用水源安全被严重破坏。
【诉前程序】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运用无人机对水库内养殖场情况进行航拍取证、函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水质进行鉴定、到廉江市环境保护局进行调查等,收集固定证据。2018年7月31日,廉江市检察院向廉江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廉江市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对污染青建岭水库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向廉江市人民政府提出对青建岭水库进行整治,并函请廉江市畜牧兽医局对保护区内养殖场等进行彻底清理,但水库保护区内仍有四家养殖场未被拆除,青建岭水库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状况仍然维持在Ⅴ类甚至劣Ⅴ类,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鉴于廉江市环保局未完全采纳检察建议依法履行职责,饮用水源仍受到污染,廉江市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4月19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检察院,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和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人员150多人观摩了庭审,法院当庭宣判确认廉江市环保局怠于履职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六十日内对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判决后,廉江市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相关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二至三万元,保护区内所有养鸭场及附属设施被全部拆除清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行政机关仍未履职尽责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虽然行政机关采取了一定的整改措施,但是并没有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也没有穷尽法定的行政监管手段。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彻底清除了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养殖场,有效维护了饮用水源的安全,消除了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隐患,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庭宣判,既是宣传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代表的一堂法治课程,也对危害饮用水源的不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大型餐饮企业销售有毒有害海鲜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消委会提出民事公益诉讼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检测试剂
【要 旨】
在贝类等海鲜养殖水中添加氯霉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检察机关支持消费者委员会对该类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督促餐饮企业履行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对维护社会公众食品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基本案情】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深圳市某大型连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花螺、贝类及其养殖水中多次被检测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氯霉素。该公司在购进海鲜时未要求销售方提供购货合同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且在收到市场监督管部门的检验结果后,亦未更换供货商并加强自检,仍多次从该供货商处采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氯霉素的花螺并在深圳销售。
【诉前程序】
罗湖区检察院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本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采纳检察建议,并请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深圳市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支持起诉,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并与法院积极沟通,为消委会提供法律支持。
【诉讼过程】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经多次与深圳市检察院沟通,于2018年10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餐饮服务公司在多家主流报纸刊登公开道歉声明,承担19.59万元惩罚性赔偿金等。
本案起诉后,某餐饮服务公司意识到其过错及问题严重性,主动通过媒体渠道向广大消费者致歉,并表示愿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在深圳中院的主持下,深圳市检察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某餐饮服务公司多方沟通协调,本案于2019年12月达成调解协议。深圳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除在主流报刊上刊登公开道歉声明外,自愿提供价值19.59万元的检测试剂,用于今后深圳市海鲜产品中氯霉素指标的检测,以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并承诺对涉案商品消费者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在消费者委员会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让违法企业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成本。同时不限于支付赔偿金,还探索创新惩罚性赔偿金的执行方式,督促企业将赔偿金用于购买食品安全检测试剂,完善公共食品安全设施建设,并自愿继续对普通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餐饮服务者,应当自觉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严把食材来源安全关,让老百姓吃得安心,才能获得良好的商誉,行稳致远。
电视台播放虚假医药广告
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检察院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虚假医药广告
【要 旨】
虚假医药广告不仅误导观众消费,更有可能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同时对合格正规医药制品起到恶意竞争和排挤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时叫停虚假广告,避免了更大范围内消费者的损失。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起,五华县广播电视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其五华影视、五华二台等频道以歌剧插播等形式不同时段播放“铁拐李牌”祖师麻关节止痛膏药品广告,利用本县多名患者作疗效证明、推荐使用该药品,并使用治疗“各类风湿骨病”、“传承四百年,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夸大药品功效、虚假宣传用语,播放时长超过一分钟以上,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危害不特定患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相关部门未及时发现查处。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6月,五华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查实,涉案药品广告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电视台播放药品广告需经广告监管部门登记、备案、批准,不得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不得夸大药品功效、虚假宣传用语,不得以任何节目的形式发布,单条广告时长不得超过一分钟等禁止性规定。
五华县检察院于2019年6月12日分别向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华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严格履职,依法对违法违规播放广告行为进行查处;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作,形成打击违法广告合力。
收到检察建议后,有关部门均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并积极履职,表示今后将严格执法,主动作为,加强监管,加大对广告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加大日常监管和查办力度,完善监测设施和监测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立即责令五华县电视台停播该违法广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视台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罚款合计共10万元的行政处罚,现该款现已上缴国库。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成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对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小片网”的广告播出情况进行全面集中监督检查,责令五华县广播电视台对播放药品广告立即停播、整顿,终止与涉案药品当地经销商之间的广告合同,责成电视台与广告公司负责人作出检讨,并进行谈话提醒,要求广播电视台必须严格把关审核电视广告,并认真、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坚决杜绝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通过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专项行动,依法对违法药品广告、虚假宣传进行监督,回应社会关切,服务保障民生。违法药品广告多存在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等情形,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轻则致使消费者财产受损,重则导致消费者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从源头查堵监管漏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形成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保护合力,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gd.jcy.gov.cn/dxal/202003/t20200314_27922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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