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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两起妨害公务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月24日,由原州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樊某某妨害公务案、任某某妨害公务案在原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樊某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被告人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20年1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头营坡底十字路口时,遇到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民警核查车辆,民警要求被告人樊某某出示驾驶证时,樊某某突然启动车辆逃离,将核查车辆的民警向前拖行100余米后致其摔倒,造成民警所穿衣服、鞋子破损,身体多处擦伤。

      2020年12月21日凌晨3时许,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到固原市区民生苑北门处警,因被告人任某某不支付出租车费用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到被告人任某某辱骂、殴打。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原州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办理案件,庭审中,公诉人严格按照庭审程序的法律规定宣读起诉书,开展法庭讯问、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等活动,努力做到程序规范、指控有力。面对公诉人的指控,2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近百名公安民警旁听了案件审理。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均结合实际开展法庭教育,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积极认罪悔罪,也让旁听民警提升了规范文明执法意识,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任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人员提醒:法律不容小视,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提高遵守公共秩序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自觉性,在遇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积极配合,切勿以身试法,触及法律红线。


原文链接:http://www.nx.jcy.gov.cn/QJCY/contents/AJJJ/2021/03/23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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