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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毒凉皮”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判处3年5个月,罚款近百万!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11月27日,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宣判。被告人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524109元,姬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26416元,并就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3年9月,于某某注册成立“银川市兴庆区李某某凉皮加工店”,为使凉皮色泽鲜艳、筋道、不易变质,在生产凉皮过程中非法添加工业原料硼砂。

      2018年3月份,被告人于某某将该凉皮加工店转让给其表哥被告人姬某某,并将制作凉皮的方法、销售客户一并转给被告人姬某某,同时也将生产凉皮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的方法传授给被告人姬某某。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姬某某生产销售凉皮期间,明知食品中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情况,仍在生产的凉皮中长期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向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等多家个体凉皮店批发销售。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姬某某长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犯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社会公众利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被告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了众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威胁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特定消费者来说,提起私益诉讼不仅成本高、难度大,而且公共利益的损失无法通过私益诉讼予以弥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国家公权力及时叫停侵权行为,同时诉请对不法侵权者科以高额处罚,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实现公益保护。


原文链接:http://www.nx.jcy.gov.cn/QJCY/contents/AJJJ/2020/11/22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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