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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青等31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最高获刑25年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9月16日,由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主办、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红青等3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在盐池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31名被告人全部获刑。

      该案办理过程中,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三次派员介入,共提出侦查意见324条,立案监督3件。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抽调利通区、青铜峡、红寺堡三个基层院的刑事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全面细致审查了270余册案卷,数十次与公安机关就侦查取证、案件定性、破网打伞、打财断血等问题进行充分交流讨论,分析研判办案瓶颈障碍,及时解决问题分歧。

      由于该案案情疑难复杂、时间跨度大、涉案人员多、犯罪事实多、证据材料多、罪名多,从提前介入到正式移送起诉,历时十个月时间。办案人员主动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提审被分别关押在吴忠、石嘴山、银川等地的28名被告人。面对270余册共48820页卷宗材料,办案组的干警认真核实每份证据,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抽丝剥茧、化零为整,共形成70万余字长达1100多页的审查报告、3万余字73页的起诉书,顺利完成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杨红青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余30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除没收被告人杨红青、王淑霞的个人全部财产外,其余被告人被判处罚金共计156万余元。


原文链接:http://www.nx.jcy.gov.cn/QJCY/contents/AJJJ/2020/09/21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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