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钱引发的阳光权纠纷 徐州市检察官:采光权是一种相邻权,不容侵害
“对,我的诉请就是赔一元,我不在乎钱的问题,坚持打这个阳光权官司就是为了让对方知道,我提起诉讼是有理有据的!”
推开窗,清晨的第一缕阳光洒在脸上,一切都是那么温馨惬意,让人忘记生活的烦恼、昨日的忧愁,一天美好的生活都从这缕阳光开始。偏偏就这一缕阳光,对于本案的申请人刘博而言反倒成了奢侈品。
两层小楼遮阳光,房主一怒上法庭
刘博与铜华公司系前后院邻居,铜华公司有座两层楼房,位于刘博房屋的南面,由于楼房较高,且距离刘博房屋较近,常年影响采光,刘博一家人持续生活在每天光照不足的日子里,在别人看来随处可见的阳光反而成了刘博一家人的奢望。为此刘博多次与铜华公司交涉,要求铜华公司拆除涉案楼房,并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但均未得到解决。刘博一怒之下将铜华公司告上法庭。
涉案楼房系违建,刘博有理说不清
在法庭上,刘博称由于铜华公司楼房遮挡,自家房屋每天的光照时间仅一个多小时,冬至日的时候甚至都见不到阳光,根本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采光标准,自己与家人近年来一直生活在阴暗的环境中,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损害。
铜华公司主张楼房在1998年改建为两层,刘博居住的房屋是其在2005年购买,刘博买房时就知道这个房子采光不好,但他当时并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十年后又来起诉要求我们拆除楼房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查后发现,铜华公司对楼房改建并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故认为刘博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刘博起诉。
这样的裁判结果让刘博始料未及,自己明明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现在房屋的日照时间根本不符合国家标准。起诉是有依据的呀,法院为什么驳回我的起诉呢?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刘博得知检察机关有对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权,就找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本案。徐州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调阅该案审判卷宗,并派员到刘博房屋处进行实地走访,观察两座房屋之间的距离、房屋的采光程度,询问附近居住的邻居,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谈话,慢慢厘清了案件的前因后果。
铜华公司的楼房原本只有一层,在1998年时加盖为两层,由于两座建筑挨得比较紧密,使得刘博房屋的采光受到严重影响。两处房屋之间相距仅5米左右,无法满足大寒日光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并且铜华公司加盖楼房时,并未取得相应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加盖的第二层楼房也确实属于违章建筑。而刘博时隔十年才提起诉讼,是因为他原是铜华公司的职工,其现在居住的房屋原为铜华公司所有,刘博自1990年开始就一直租住在这个房子里,后在2005年时购买了该房屋,正是考虑到这层关系,刘博才不愿彻底闹翻。
检察官注意到,这起案件不是因违章建筑的权属而产生的纠纷,而是因采光引发的相邻权纠纷。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刘博以铜华公司楼房影响自家房屋采光为由提起诉讼并请求赔偿,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不受理该案,将导致刘博的诉权无法正常行使。
检察监督提抗诉,数年诉讼终得果
得出结论后,徐州市检察院立刻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就本案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为尽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由相关行政机关处理,但本案并非因违章建筑的认定、处分引发的争议,而是刘博主张房屋采光权引发的相邻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刘博将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由10万元改为了1元。
本案重审后,再审法院认为铜华公司楼房确实妨碍刘博房屋的采光,依法支持了刘博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但是刘博要求拆除涉案楼房的诉请因系对违章建筑的处分,属于行政机关职能范围,法院不予审理。这起因阳光引发的官司,也终于有了结果。
(本文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刘博起诉的采光权其实是一种相邻权,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如采光、通风、排水、通行等。给相邻方的相邻权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103/t20210311_11872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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