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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洗衣纠纷多发,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1-03-12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法院网

  每年换季的时候,尤其是在冬季,许多人会选择将家里的一些棉服、羽绒服等不宜水洗、不便打理或者是比较高档的衣物送去洗衣店清洗,因此发生衣物被洗坏、损坏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洗染服务合同纠纷多发。那么,消费者该如何避免此类纠纷,出现纠纷后又该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2018年,张某在商场购买了一件大衣,价值20842.2元。次年10月份,张某将该衣物拿到某洗衣店进行清洗,并支付了干洗费用48元,洗衣店为张某出具了备注为“污渍色差洗后可能自染/串色油渍颜色不一”的洗衣单。

  当晚洗衣店打电话通知张某大衣在干洗过程中被染色。

  在经工商、消协等有关部门调解后,双方对于赔偿方案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诉至法院。

  原告张某认为,自己是被告洗衣店的VIP客户,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将衣服送去被告处干洗。所购买的衣服价格高,属于奢侈品,出现染色现象后就无法挽救,也无法继续穿着。并向法院出具了购买衣物的销货明细单、电子发票证明联、银行消费记录以及洗衣单等相关证据,要求判令被告洗衣店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衣物损失20842.2元。

  被告洗衣店则辩称,作为洗涤行业,也希望把衣服洗好,洗涤过程不存在问题,衣服出现染色也不是其过错所致,并且原告明知自己的衣服价值高,在洗衣单下方有温馨提示:“高档衣物本店建议保值清洗”和工作人员提醒后,仍没有选择保值精洗,因此不愿意赔偿张某所主张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将衣服送至被告处清洗,被告予以接收并收取洗衣费用,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张某提供的销货明细单、电子发票证明联以及银行消费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其为购买巴宝莉女装花费人民币20842.2元,但从衣物购买到送洗之间已经经过一年时间,衣物会有所减值。

  被告洗衣店在洗衣单中备注了涉案衣物现状、洗涤后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并提示了高档衣物建议保值洗涤,但备注和提示均没有做加黑加粗加大等醒目处理,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洗衣店向原告告知了上述事项。

  原告张某作为经常在被告处洗涤衣物的VIP客户,每次交易洗衣店都会向原告出具洗衣单,而原告未注意到洗衣单存在备注和提示,原告对合同条款长期疏于关注,对酿成本案纠纷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关于对巴宝莉大衣现价值的评估意见书》评估结果,涉案衣服的现价值认定标准1万元。综上计算得出,涉案衣服减值10842.2元,酌定被告对涉案衣物的10842.2减值承担50%的责任,故被告洗衣店应当赔付原告衣物损失5421.1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洗衣店操作不慎导致衣物被染色,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张某因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提示:

  提示一:细心留存购物票据,注意保管洗衣凭证

  购物销售单、小票等是证明购买衣物实际价格的直接证据,消费者在平时要养成留存购物票据的良好习惯,一旦发生纠纷,有据可循。此外,洗衣单是证明双方洗衣服务合同关系的有效凭证,一定要妥善保管。

  提示二:贵重衣物,尽量选择保值精洗

  针对价格昂贵的衣物,有条件的消费者应该尽量选择保值精洗,给衣服上“保险”,一旦发生衣服被洗坏的情形,则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快速进行赔偿。

  提示三:送洗前后检查衣物情况,明确双方责任。

  消费者在将衣物送去洗衣店之前,最好仔细检查衣物现状,查看衣物洗涤说明,务必在洗衣单上注明衣物的破损情况,以便事先明确双方责任。其次,消费者在衣物洗好之后,最好当场在洗衣店检查无误后再将衣物带走,以便及早发现问题,防止对损害责任相互推诿的情况出现。

  提示四:谨慎选择洗衣门店,勿盲目办卡

  随着干洗需求的不断增加,市场上有多种类型和品牌的洗衣店,但其在洗衣技术和服务等方面则存在较大差异,消费者在面对众多选择时,一定要了解洗衣店的实力和技术后再作出消费决定。

  提示五:纠纷发生后,及时来解决

  一旦发生此类纠纷,消费者可以首先选择和洗衣店进行协商,或者请消费者协会、工商局等有关单位主持调解,以便快速解决纠纷。调解不成的,则应该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1/id/47775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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