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突发意外 ,责任谁来担?
近年来,滑雪等冬季冰雪娱乐活动越来越受到大众的欢迎,节假日约上三五好友前往滑雪场休闲放松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的一大乐趣。满心欢喜地参加冰雪项目却突发意外,无论是自己受伤还是导致他人受伤都是令人后悔无奈的事情,如何避免伤害的发生,是滑雪者和滑雪场经营者都应该考虑的问题。房山法院的法官结合三个具体案例提醒滑雪者和滑雪场经营者在冰雪娱乐活动中要将安全意识放在首位。
滑雪场内无故被撞倒,撞人者或担全部责任
2017年,刘女士带着自己2岁多的小孙女到房山区的一家滑雪场滑雪。当天下午3点多钟,刘女士在滑雪场内面朝南站立时,突然被张先生及其女儿乘坐的滑雪圈撞倒,事发突然,张先生赶忙带着刘女士去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刘女士右手小指软组织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左肩袖损伤。当天的检查费和医疗费全部由张先生负担。后来因伤情未能全部治愈,刘女士又多次到医院进行复查,产生了医疗费等损失,但是张先生却不愿进行赔付,无奈之下,刘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张先生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一万六千余元。
庭审中,张先生表示不愿对刘女士进行赔偿,其认为刘女士没有必要进行复查,所以复查之后产生的任何费用都不应由自己负担,但是张先生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对自己的主张予以证明。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张先生赔偿刘女士为一万零一百六十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回归本案,张先生在滑雪过程中将刘女士撞倒,给刘女士造成了人身伤害,所以应当赔偿刘女士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对刘女士主张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法官提示:
本案中,刘女士被张先生的滑雪圈撞倒造成了人身伤害,在此提醒大家在滑雪场滑行过程中既要注意自身安全,还要留意雪道上是否有他人,多注意观察,及时避让,避免给他人造成危险。同时本案中刘女士和张先生都带着孩子前往滑雪场,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也要注意孩子的安全,在孩子参加滑雪项目时须有家长的陪同。
滑雪道上有冰碴致人受伤,滑雪场承担九成责任
2018年,宋女士和朋友通过网站报名的方式前往房山区一家滑雪场滑雪,报名费为250元,包含国家强制险一份,保险金额为2000元。到了滑雪场后,宋女士换好滑雪服,由于滑雪经验丰富,宋女士想要在朋友面前一展身手,于是她从滑雪场高级道开始下滑,至中级道时意外突然发生,宋女士在转弯时突然摔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宋女士为右膝前交叉断裂、内侧副韧带部分损伤、胫骨骨折,并进行了两次手术。出院后,保险公司赔付了宋女士2000元,但是赔偿数额远远低于宋女士的实际花费。宋女士认为由于滑雪场的滑道上有冰渣,自己的滑雪板往左打时别在硬冰碴上,致使自己摔倒膝盖着地,滑雪场提供的滑雪道存在安全隐患,所以对自己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应该予以赔偿,故将滑雪场的经营者北京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其182276元。
而旅游公司辩称,宋女士在滑雪场摔倒受伤是事实,但其所称滑雪场有冰渣与事实不符,其摔倒受伤的原因是自身缺乏滑雪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并非滑雪场的过错造成,所以不同意进行赔偿。
经法院审理,最终确定旅游公司对宋女士受伤承担90%的责任,赔偿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62612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回归本案中,被告旅游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对游客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其提供的滑雪场的滑道上经证人证实存在结冰状态,由此可以证明滑雪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其应对宋女士受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宋女士作为滑雪者,未对滑雪场的滑道安全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即盲目下滑,致使自己摔倒受伤,故其本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最终法院判决旅游公司对宋女士受伤承担90%的赔偿责任,宋女士自己也要承担10%的责任。
法官提示:
滑雪系危险系数较高的运动,滑雪者应做到:
第一、购买保险,如果门票未包含保险,建议滑雪者自行购买滑雪运动意外伤害保险,像本案中的宋女士购买了强制险,在出现受伤情况后,保险公司也对一部分费用进行赔付。
第二、事故发生后,滑雪者要保留好证据,尤其是事故现场证据,应第一时间拍下现场照片。此外,还要保留好门票、入场券等证据。
当然,除了滑雪者本身需要尽到注意义务,滑雪场更要提高安全的滑雪场地,及时清理雪道上的冰渣,避免雪质不合格、滑雪道结冰、坑洼不平和存在严重死角等直接影响安全的情况出现。
初学者鲁莽上高级道,撞伤他人承担七成责任
2015年1月,于先生和朋友去滑雪,恰逢刘先生也来到同一家滑雪场游玩。当日中午,于先生和刘先生同在中高级雪道滑行,于先生使用单板呈S型路线滑行,刘先生使用双板呈直线路线滑行,双方于接近雪道末端处发生碰撞,于先生磕掉七颗牙齿,当场昏迷。被滑雪场工作人员紧急送往医院后急救,出院后于先生将刘先生和滑雪场的经营者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二十二万四千元。
庭审中,刘先生表示当时于先生使用的是单板,自己使用的是双板,单板是属于极限运动,要求对周边事物的注意程度高,由于路线不固定,才导致自己的额头撞到了于先生的牙齿。此外,从事故本身来看,于先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方,自己是被撞者,因此于先生理应负担更高的法律义务。
旅游公司表示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合理进行了风险提示,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到达现场查看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组织担架,将伤者抬出滑雪场并就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滑雪时刘先生在于先生后方,且未佩戴雪镜与护具等装备。
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赔偿于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15.6万元,旅游公司在刘先生不能按照前项判决履行赔偿义务时,承担不超过前项判决总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赔偿责任,即16500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刘先生是于先生受伤的直接侵权人,其在下滑过程中未顾及前方滑雪者的优先权,将前方滑雪者于先生撞伤,故刘先生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滑雪场的经营者旅游公司,虽然在滑雪场内竖立了警示牌、循环播放相关安全提示并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但其并未对进入中高级雪道的滑雪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未设置安全员阻止未戴护具的滑雪者进入中高级雪道,故滑雪场的管理者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于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中高级雪道上采取单板斜向滑行时,特别是在接近滑行末端滑行者汇聚的情形下,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应负次要责任。
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根据三方的过错程度,判定三方的担责比例。
法官提示:
通过本案,法官提示对滑雪者有以下提示:第一、配备正规的滑雪器具、穿好滑雪服、佩戴好护具。第二、根据自身水平选择适合的滑雪道,按照规定要求上道。
对滑雪场经营者而言要做到:第一、滑雪场经营者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设立警示标志、温馨提示,告知滑雪者风险的注意事项。第二、配备安全巡查员,定期对安全巡查员进行培训,对危险出现的紧急应对措施进行全面培训。同时还要设置医务室,以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补救。第三、规范硬件设施,确保安全护栏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1/id/47720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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