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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不具备办学资质,不影响转让效力!

时间:2021-03-12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法院网

  武女士育有子女后在家全职数年,待孩子上学后想要重新走入职场。某日,结识了开设少儿培训机构的李某。李某称其名下拥有两家少儿培训机构,皆生源不断,运营良好,现因私人原因想找人转手。武女士因其经历宝妈身份,对少儿培训颇有兴趣和信心。之后,武女士通过微信向李某了解了涉案培训机构的教学体系、教室安排等相关情况,并前往实地考察。最终,与李某签订了两个培训机构的《转让协议》,支付了20余万元的转让费。

  后武女士发现其接手的这两家培训机构所属公司并无办学资质,且培训机构也并未单独办理工商登记,遂向法院起诉主张《转让协议》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转让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武女士诉讼请求。武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终审驳回武女士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培训机构并不具备办学资质,是否影响转让协议效力。武女士主张,李某作为培训机构出让方,应保证培训机构是有办学资质的。但依据《转让协议》的约定,转让标的为两个培训机构的所有权、经营权、资产,并不包含办学许可证。李某无办学许可证开展培训,该违规行为并不能否认其对两个培训机构享有的资产权益,其可转让该权益,武女士在接手后亦可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申请办学许可证。据此,李某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事实,并不影响涉案《转让协议》的效力。关于李某是否隐瞒了培训学校的生源等真实经营情况,武女士在签订涉案《协议书》前对培训机构进行过考察,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隐瞒了足以影响其作出是否签约决定的事实,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对武女士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涉案《转让协议》不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确认涉案《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转让费系《转让协议》项下武女士的合同义务,武女士基于涉案《转让协议》系无效合同的理由要求李某返还转让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法官提醒,全职妈妈因与职场脱离多年,重新走入职场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尤其是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应当对合作对象、项目情况、投资风险等做足必要的功课,必要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尤其涉及经营资质时,必要的资质审查不可或缺,应注意谨慎投资,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1/id/47622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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