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的解决路径
【案情】
2016年8月10日,罗先灿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王德琼现金120 000元,利息按每月2%计算,共计每月2400元,借款期限1年,利息按月付清,如利息不按月付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罗先灿负责。罗先灿于2019年2月17日死亡,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被告尚显艳、罗良贵、罗又铖、罗宇。王德琼请求判决由尚显艳、罗良贵、罗又铖、罗宇承担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责任。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尚显艳、罗良贵、罗又铖、罗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在其继承罗先灿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罗先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尚显艳、罗良贵、罗又铖、罗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被告罗先灿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王德琼借款本金84 000元及利息。
【执行】
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继承人的遗产线索,除通过参与分配执行到位29 914元外,本院也未查询到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院按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受限制消费措施影响,有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被继承人并无遗产可供继承,其并未继承遗产,已经没有向申请人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要求法院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分歧】
继承人以未继承到遗产,已经没有向申请人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为由,向法院提出解除限制消费措施请求应否支持?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讨论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继承人承担举证责任。按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现继承人提出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请求,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未继承到遗产。而且继承人有控制遗产的便利条件,有无遗产及范围继承人比债权人清楚。继承人举证证明未继承到遗产的,已经没有向申请人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继承人不再符合限制消费的条件,其提出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债权人主张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与被继承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被继承人有无遗产。同样,在执行中,除法院依职权对被继承人有无遗产及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进行调查外,债权人也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由继承人承担举证责任,在被继承人确无遗产时,让继承人承担责任证明没有的事实是不符合举证责任规则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继承人有无遗产及范围应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调查的对象包含债权人和继承人。在查明继承人未继承到遗产后,要求继承人在取消限制消费措施和放弃继承之间进行选择,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的,支持继承人提出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请求,否则,将出现继承人被一直限制消费的困境。由债权人举证限于其证据掌握可能不充分而导致法院遗产及范围认定不全面,由继承人举证一方面可能确无证据而无法举证,另一方面可能其故意不举示证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下,民事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没有问题,此种判决从本质上看只是从法律上确定了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两者连接的纽带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及范围。但民事判决通常并未查明被继承人的遗产及范围,在遗产债务清偿案件中,由于执行依据本身并没有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及范围,客观上,把确定遗产范围的任务留给了执行。在现有法律未进行修改的情况,法院不能以执行内容不明确而不受理或驳回对判决的执行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按程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职权对继承人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工商投资等财产状况向相关机关进行调查,还会到继承人居住地进行财产调查,以确定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及范围,此为一般执行程序。当调查到继承人未继承遗产后,法院便会以继承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为由,将继承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然后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有财产线索或法院今后查到财产后,可以恢复执行,法院未再对案件作进一步的处理。
可见,民事判决在被继承人有无遗产处于真伪不明的状况下判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来就有臆断之嫌,法院在执行中以此为基础将继承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同样有臆断之嫌。
当继承人以未继承到遗产为由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时,法院应当依职权加强对继承人继承遗产及范围的调查。首先,法院应依职权进行 “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还要从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被继承人有无遗产及范围。其次,法院要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并向申请人释明不能举证证明的法律后果。最后,再次要求继承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继承遗产的情况,同时要求继承人填写财产申报表,由法院对继承人所提交的财产申报予以审查。在采取上述措施均未查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法院可征求继承人意见,由继承人在取消限制消费措施和放弃继承之间进行选择,彻底打消继承人趋利避害、有意逃避债务的念头。继承人承诺若被继承人有遗产可继承其自愿放弃继承的,应当支持继承人提出的请求,解除对继承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因为在此种情况下,继承人已经不再具有偿还债权人债权的义务,更谈不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问题。如果不解除对继承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对继承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继承人已经没有其他救济途径。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后,也就避免了无遗产继承的继承人被一直限制消费的尴尬情况。
如果由继承人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继承人在遗产债务清偿案件中往往具有趋利避害的心理,配合法院执行动力天然不足,继承人可能有意逃避债务,在有证据时也会表示无证据,从而导致让继承人举证失去意义;另一方面,在被继承人确无遗产时,继承人会因为确无证据而无法举证,让继承人承担责任证明没有的事实也是不符合举证责任规则的。如果让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看似在最大化保护债权人权益,实际不仅不符合一般举证原则,而且债权人没有调查了解遗产的便利条件,或调查了解的范围不全面,进而导致法院对遗产及范围认定不全面,达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864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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