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不到4公斤 被判拘役2个月 禁渔期内电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不过是晚上去抓了个鱼,怎么就被判刑了呢?重庆市黔江区的李某就摊上了这样的“倒霉事”。
2018年6月28日,这一天离官方规定的禁渔期结束只剩两天了。李某觉得应该没事了,便叫上朋友张某一起,于当晚10点钟左右前去河边抓鱼。他们使用的工具不是钓竿,不是渔网,而是升压器、电瓶等,原来,他们是想电鱼。李某负责电鱼,张某则负责提桶捡鱼。在短短20多分钟的时间里,二人共电得野生鱼275尾,重约3.6公斤。这也是他们最后的“成果”,因为到当晚10点30分左右,李某就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张某也被另案处理。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适用缓刑。重庆四中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全市天然水域禁渔制度通告,2017年起,全市执行新的禁渔期制度,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为禁渔期,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作业,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
本案中,李某在6月份采用电鱼的方式捕鱼,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虽然李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但是,其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鱼这种对鱼类及其他水产资源、水体造成严重损害的方法捕鱼,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对李某不适用缓刑。
法官寄语
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使用法律禁止的方式捕捞水产品,会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尤其是禁渔期用电捕鱼的方式,会直接破坏鱼类的繁殖,导致鱼类资源的衰竭,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而且在大量被电死的鱼类及其他生物中,仅有少数被带离水域,大部分尸体仍留在水域内,影响当地居民饮用水水质。人民法院对于破坏水域资源环境犯罪严厉打击,忠诚守卫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0/id/55486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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