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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宝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

时间:2021-03-12 作者:佚名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盛某宝拒不腾空楼房案

  

  2012年8月20日,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茌民一初字第ll53号判决书,判决盛某宝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16万元。判决生效后,盛某宝未履行法院判决。2013年6月15日,茌平县人民法院向盛某宝送达(2012)茌执字第6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盛某宝名下康安苑小区12号楼东三单元三层西户及2号储藏室。2014年7月9日,盛某宝因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1日,盛某宝与张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盛某宝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张某向茌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12月13日,茌平县人民法院再次下达执行裁定书,限盛某宝将其名下康安苑小区的楼房及储藏室腾空。盛某宝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2017年8月,茌平县人民法院以盛某宝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茌平县公安局。茌平县公安局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后盛某宝将房屋腾出并交付执行。2018年2月23日,茌平县人民法院对该房屋予以司法网络拍卖,得款60万元,扣除楼房按揭款后,剩余支付张某。

  盛某宝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定的履行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盛某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履行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盛某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sfgk6317/_2547885/_4022890/625381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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