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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幸遇车祸 法官温情调解获赔偿

时间:2021-03-12 作者:佚名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2019年11月23日9时55分许,被告段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洪江市安江镇省道S222一公里处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行驶,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由原告父亲向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向某金(2014年7月出生)相撞,造成原告向某金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向某金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天。后经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后续疤痕修复费10000元。经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次事故为被告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向某金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因被告段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有效期至2020年1月15日24时止,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及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870元。

        立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均系农民,家庭情况都比较差,保险公司因为内部审核问题,宁可判决也不愿调解。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作好三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和调解工作,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前赔偿原告向某金各项损失54770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抚养和教育好这些祖国的花朵是我们国家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即将于2021年6月1日实施,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480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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