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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超负荷用电引发火灾,为何房东也要买单?

时间:2021-04-08 作者:佚名来源:重庆法院网

  时值冬季,吴某租赁黄某闲置农房一套,租赁期间吴某多次超电路负荷使用电烤火炉,导致房屋发生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为何也要房东买单?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吴某承租的黄某位于南川区合溪镇某村的闲置农房因用电不当引发火灾,造成吴某房屋及室内财物毁损,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黄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包括房屋损失、房内财产损失等共计30万余元。

  原告房主黄某诉称,其房屋在承租给吴某期间,发生火灾而造成租赁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应由承租人吴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承租人吴某辩称,其租赁的房屋系修建于20年前的旧房屋,房屋线路老化,未及时更新置换致使本案火灾的发生,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不排除偏房卧室的中部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承租人吴某居住的正是偏房卧室。承租人吴某系自行拉线接用电烤火炉取暖,就在发生火灾当月,该房屋用电量高达1205度,因此承租人吴某应当对本案火灾的发生承担责任。但考虑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载明该房屋确实存在缺陷,加上房主黄某自己也陈述该房屋始修建于1998年,并于2015年7月进行改扩建,但并未对该房屋的线路进行更新置换。该房屋线路老化存在消防隐患,具有发生火灾的重大风险,故作为房主的黄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鉴定评估机构确定的房屋损失共计20万余元,一审判令由房主黄某自担30%的责任,即6万余元。承租人吴某不服一审判决,起诉至市三中法院。市三中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法律事实虽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但是其审判理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担责的理念是一致的,因火灾导致的侵权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被侵权人就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吴某作为承租人用电不当导致承租房屋发生火灾,侵害房主黄某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黄某作为房主明知自己闲置的农房存在消防隐患而未及时整改,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办法官张斌特别提醒,时值寒冬,家用电烤火取暖现象十分普遍,房屋的使用人或承租人应当注意用电安全,切勿私搭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房屋的所有人或出租人也应当主动检查房屋的安全性,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整改,否则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将追悔莫及。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250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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