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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腾房、转移财产?“拒执罪”了解一下!

时间:2022-05-19 作者:佚名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诚信乃安身立命之本,但是总有些被执行人对诚信的价值熟视无睹,他们明明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能力,却总是自作聪明,以身试法,妄图逃避执行。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面对转移、隐匿财产和拒不腾退房屋的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果断“亮剑”,请看下面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转移、隐匿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江山公司(系化名)诉德瑞公司(系化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由德瑞公司退还江山公司预付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共计1.023亿元。判决生效后,德瑞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义务,江山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被指定至望城区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德瑞公司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具体情形如下:德瑞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在明知无力偿还江山公司欠款时,即成立了明瑞公司。由明瑞公司无偿使用德瑞公司的所有资产及所有人员,并进行实际经营,而德瑞公司则全面停产,逃避履行德瑞公司所欠债务。

  之后,德瑞公司及陈某得知法院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仅向江山公司支付了20万元。而在此期间,陈某多次安排明瑞公司财务人员转出公司资金,共计633余万元。

  为了大量转移和消耗财产,陈某“花招百出”,如在明瑞公司列支个人及家庭消费性支出,假意“偿还”他人1073余万元的巨额债务、支付其他公司货款、无偿转让具有财产价值的电解铝产能指标等,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声称无钱还债的陈某个人还购买了高额高档香烟、白酒、茶叶。

  法院判决:

  经望城区法院审理,判处被告单位德瑞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案例二、拒偿还债务且多次拒不腾退房屋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2日,望城区法院对王某与易某及其妻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易某夫妻应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37500元并支付利息等。因两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易某名下的房产,拍卖成交后房屋归买受人所有。法院告知易某夫妻会按相关规定为其预留租金,要求其按期腾房,但易某明确表示不要租金,也不会腾空房屋。在经历公告、拘留等手段后,易某仍拒绝配合执行工作。之后法院再次发出限期腾房通知书,要求其在十日内迁出房屋,但截至案发易某夫妻仍未腾房。

  最后,被告人易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并主动迁出了上述房屋。

  法院判决:

  被告人易某对望城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常见问题指引: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那么该如何界定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官说法:

  “抗拒执行不可取、莫把法律当儿戏”。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端正思想态度、积极履行义务,切莫抱有侥幸心理。

  当前,望城区法院正在开展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已成立由院党组书记、院长龙兴盛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严厉打击以各种方法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态势,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914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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