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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侵害著作权 被判惩罚性赔偿500余万元

时间:2024-05-18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政法网

  

  因认为某服饰店及某服饰公司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销售带有泡泡玛特美术作品形象的服饰,北京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将该二被告及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60万元。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服饰店及服饰公司惩罚性赔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原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涉案“Molly”“Labubu”“Skullpanda”“Dimoo”四个美术作品形象的著作权。服饰店及服饰公司未经许可,共同在科技公司开设的短视频平台上销售带有涉案四个美术作品形象的服饰及箱包,侵害了其就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认为,服饰店及服饰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且接受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涉案行为,并存在以开设其他主体等方式持续侵权,属于主观故意明显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被告服饰店及服饰公司共同辩称,涉案行为系服饰公司实施,其从未生产涉案产品,系从第三方进货后销售,且涉案行为已停止;涉案产品数量少、销售规模小,收益低,本案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被告科技公司辩称,其作为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服饰店及服饰公司共同生产、销售印有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的服装、手提包,侵害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就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第一,服饰店及服饰公司故意实施涉案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证据显示其明确知晓涉案美术作品系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以及服饰公司因直播销售印有涉案“Molly”美术作品形象的服饰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涉案行为,属于在明知涉案行为侵权的情况下,仍持续实施涉案行为,主观故意非常明显。第二,涉案行为情节严重。该二被告成立后不久即开始实施涉案行为,且至少持续一年;涉案美术作品系该二被告生产、销售的服饰上的唯一图案,系其宣传卖点;且其直播带货频次高、涉案产品款式及种类多、销量及规模大;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其继续以直播带货方式实施涉案行为,且使用不同的短视频账号进行直播,属于因侵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可见其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综上,服饰店及服饰公司属于故意实施涉案侵害著作权行为,且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

  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本案中,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提交了多份与涉案美术作品或其他美术作品相关的授权合同及相应的发票、合作宣传网页打印件,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因此,本案宜参照权利使用费予以计算赔偿基数。法院结合前述授权合同实际履行及证据情况,许可使用的权项、方式、范围、期限等因素与涉案行为的可比性,同行业同类型产品通常的权利使用费标准等因素,对涉案四个美术作品的权利使用费予以区分认定,同时考虑在法院反复释明并要求提交其真实收益证据的情况下,服饰店及服饰公司仍坚持不提交能够客观、全面反映其获利证据的情节,认定本案中“Molly”“Labubu”“Skullpanda”“Dimoo”美术作品的赔偿基数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关于倍数,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四个美术作品的IP收入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收入占比、其知名度及影响力、涉案产品的销量及涉案行为持续尤其是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情况,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

  最终,法院判决服饰店及服饰公司赔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宣判后,服饰店及服饰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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