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小伙诉请前女友返还恋爱花销败诉
海口一小伙奔着结婚的目的,恋爱时大方为女友花钱,结果钱花了,人却没娶着。
恋爱时相信彼此,乐意为对方付出,分道扬镳后,哪些恋爱花销能要回?律师表示,彩礼和双方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分手后均可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消费性赠与及“520”“1314”等特殊金额不能让受赠方返还。赠与大额财物,如有必要可以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并明确赠与目的。
案例:
海口一男子求婚不成
分手后索要恋爱花销被法院驳回
海口小伙成某与女子周某是昔日的恋人。2017年恋爱期间,成某为周某花了不少钱。成某与周某甜蜜前往珠海长隆乐园等地游玩,成某还购买手机送给周某的父亲使用。而为了支持周某购车,成某也大方出了钱。
成某本以为自己能与周某顺理成章步入婚姻殿堂,岂料周某却拒绝结婚。一气之下,成某将周某告至海口美兰区法院,索要两人恋爱期间共同消费48363元。
庭审中,成某认可该笔款项系在双方恋爱期间为增进双方的感情自己自愿对周某的赠与,当时未附有条件与义务。周某亦认可其接受了成某的赠与,称这些款项均用于双方恋爱期间的旅游及共同消费。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周某是否应返还成某48363元款项。案件中,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但是双方在事实上已经完成了赠与事项,该赠与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无效的情形,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成某不具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故成某要求周某返还其赠与的48363元及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法驳回成某全部诉请。
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成某上诉称其支付给周某的款项,是双方恋爱期间为增进双方感情以期达到结婚目的的赠送,是借款;在双方恋爱未成分手的情况下,周某应予返还。而成某在一审中表示赠与款项时未附有条件与义务,周某亦认可其接受了成某的赠与,对成某二审中主张的彩礼或借款不予认可。
由于诉讼中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借贷的合意,或当事人认可双方恋爱进入谈婚论嫁阶段,故对成某上诉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或彩礼,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款项为在恋爱期间成某无偿对周某的赠与,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由于成某与周某在事实上已经完成了赠与的事项,该赠与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成某上诉要求返还该款项,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情侣互赠财物
要据实情区分性质
恋爱中的情侣互赠财物属于什么性质,分手后能否要回?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露表示,情侣恋爱中互赠财物的行为比较常见,至于所赠财物是何性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
第一种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通俗地讲就是彩礼,即婚约财产的一种。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返还。
第二种是赠送贵重物品,比如高档手表、贵重的金银首饰,名贵汽车,或者是给付大额现金、转账等,如果双方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这种赠与以结婚为前提,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赠与”。如果男女双方最后分手,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
第三种是恋爱期间的消费性赠与,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吃饭、住宿、娱乐、旅游等费用。在消费性赠与中,由于消费的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所以一旦恋爱关系终结,消费性赠与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无论赠与数额是否巨大,赠与一方都不能向受赠一方主张返还。
第四种是特殊时间特殊数字的红包或转账,比如一方给付对方“520”“1314”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为是赠与,受赠一方无须返还。
若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财物,对此如何证明?
王露表示,一般情况下,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及赠与行为发生时的背景,如果是恋爱一方本人或其父母亲人给予对方高价值财物,比如高档汽车、房产、大额红包或现金、祖传珠宝首饰等,除非有相反证据,这种给付一般会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事人可以保留好存在赠与行为的凭证,比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取款记录、证人证言等,如有必要可以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并明确赠与目的。
原文链接:http://www.hnzhengfa.gov.cn/news/yianshuofa/show-58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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