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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4人口头约定合伙搞工程,一人中途退伙起纠纷

时间:2024-08-04 作者:佚名来源:海南政法网

  

  合伙做生意,既集中了零散资金,规避了投资风险,又能实现资源共享。但在合伙经营时,投资人之间时常会有一些摩擦和纠纷,尤其是当有投资人想要退伙时。

  家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的吴发与刘伟、符斌、李山(均为化名)一起出资做生意。后因生意进展不顺,吴发要求撤资,刘伟给吴发写下一张欠条,承认欠其投资款3.8万元,但却迟迟未将投资款退还。无奈之下,吴发一纸诉状将刘伟告上了法庭。案件经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刘伟给付吴发欠款3.8万元及利息。

  案情

  合伙人提出退伙未收到承诺退还的投资款

  2017年7月,吴发与刘伟、案外人符斌、李山口头协议,约定由四人一起承建位于琼中某村的民房改造项目工程,并约定每人各自出资4万作为项目工程投资款。后因工程进展不顺利,吴发与其余3人协商一致:吴发退伙,并于2020年7月,刘伟向吴发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刘伟尚欠吴发在某村的民房改造合作资金3.8万元,此据属实。”落款处由刘伟签名。吴发因急需用钱,向刘伟催讨欠款。在多番催促下,刘伟以未收到公司的钱拒付,于是吴发将刘伟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吴发与刘伟之间的出具的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按照欠条的约定,吴发请求刘伟偿还欠款3.8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刘伟辩称其系出于人道主义才出具欠条,但刘伟作为成年人应知晓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刘伟主张欠条出具后以收回公司的钱后才退给吴发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刘伟也未提交相应证据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以3.8万元为基数,但从自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发欠款3.8万元及利息。

  刘伟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法院经审查不予采信

  案件二审期间,刘伟提交了新证据:2022年11月、12月与符斌的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11月、2023年1月与李山的微信聊天记录,凭此欲证明刘伟与吴发、符斌、李山的合作资金应按四人的口头约定,等公司向刘伟结清工程款之后才能分投资的钱,刘伟不应先还吴发投资的钱和支付利息。

  吴发则对刘伟提交的这些证据均不予认可。他认为,案涉欠条并未载明借款本金需要等到刘伟和公司结算清工程款以后才予以偿还。即便有该约定,也只能约束刘伟和案外人李山、符斌三人,吴发并不知晓此事。同时,吴发表示,刘伟已向符斌返还投资款,法院可向二人核实。

  经法院审查,该聊天记录发生在刘伟向吴发出具欠条及吴发提起该案诉讼之后,且是刘伟向符斌、李山主动发起,要求二人对其陈述进行回复。

  聊天内容虽涉及吴发,但未得到吴发本人的认可。故该院认为刘伟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提醒

  签订合伙合同

  应约定入伙退伙等条件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刘伟是否应向吴发支付3.8万元及利息。经调查,吴发等人在合伙期间,经协商一致同意吴发退伙,由刘伟向吴发支付退伙款。2020年7月,刘伟向吴发出欠条。该欠条是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后,刘伟对尚欠吴发3.8万元的确认。该欠条确认了刘伟与吴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吴发依据该欠条要求刘伟支付3.8万元,依法有据。欠条中并没有约定支付欠款的时间,该案中刘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涉案款项的支付时间进行了约定,因此,刘伟主张涉案款项应待其收到工程款后才能支付,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利息问题。刘伟出具欠条后,经吴发多次催讨仍未付款,应向吴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伟的上诉,维持原判。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乾华表示,合伙关系的形成是以合伙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的,但为了避免产生纠纷,也是为了合伙的发展,形成合伙一定要订立书面的协议。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时应对合伙的出资、合伙事务的管理、合伙利润分配及亏损的分担、合伙的期限、入伙、退伙以及合伙纠纷的处理等方面都进行约定,只有事先经过合伙人充分协商形成的合伙协议,才能更好地减少合伙纠纷的产生。另外,在案件中,欠条虽未写明退款日期,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不能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就认定欠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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