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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后对怀孕妻子不管不顾被起诉,法院判应支付扶养费

时间:2024-08-04 作者:佚名来源:海南政法网

  

  “无论富裕或贫穷、健康或疾病,我将永远陪伴你。”这是婚礼上浪漫的誓言,是双方在亲朋好友见证下相互许下的承诺。然而,有的婚姻生活经过现实的打磨,曾经美好的诺言被击碎。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案例显示,河南一对90后夫妻,丈夫与怀孕晚期的妻子发生矛盾后,妻子一气之下离开家。丈夫对妻子不闻不问,妻子无奈将丈夫起诉至法院索要扶养费。妻子胜诉后,丈夫不服上诉被法院驳回。

  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存在哪些相互扶养义务呢?律师为您一一道来。

  案情:男子不管孕妻被起诉索要扶养费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河南省一宗案件中看到,2020年,唐女士与比自己小3岁的闫先生登记结婚。这对“90后”的婚后生活时常发生矛盾。

  2021年10月23日,日渐增多的矛盾,让唐女士无奈离开了家。

  当时的唐女士已怀有身孕,正处于孕晚期。

  离开家后,唐女士独自往返医院进行产检,自行承担全部检查费用。

  即将生产的唐女士,见丈夫对自己不闻不问,失望的她将闫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孕后的扶助费及待产住院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女方哺乳期无收入,男方有扶养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唐女士与闫先生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虽然发生了矛盾,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唐女士处于妊娠晚期,且闫先生在庭审中认可妻子没有工作,故闫先生应当承担扶养妻子的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闫先生限期向妻子唐女士支付扶养费、医疗费共计6657.4元。

  一审判决后,闫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闫先生诉称,双方结婚才刚满1年,为了结婚欠债10多万元,婚后也将财产全部交由妻子掌管,后来无工作无收入,如今还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医生建议休息,无法劳作失去生活来源,还要花钱治病,诉请法院改判。

  “现在孩子都出生了,你都没出过任何费用。”面对丈夫的上诉,唐女士表示闫先生未支付任何费用,未尽到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法院另查明,唐女士于2021年12月15日娩下一子。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闫先生向唐女士支付扶养费及医疗费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系夫妻关系,互相具有扶养义务。目前,唐女士处于哺乳期且无收入来源,闫先生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关于闫先生主张的其身体有病需要治疗失去收入来源,法院认为,其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其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闫先生向唐女士支付扶养费和医疗费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夫妻间相互扶养是法定义务

  若不履行或担责

  现实婚姻生活中,夫妻间存在哪些相互扶养义务呢?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露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该义务包括夫妻间在物质上的相互帮助、相互供养,精神上的相互支持、相互慰藉,以及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具体可细分为如下几种情形:当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对方应当扶养和照顾其生活;当一方生病时,对方应当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对方有担任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一方没有固定收入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对方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费。

  哪些情况,夫妻间可不履行相互扶养义务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不履行相互扶养义务,或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王露表示,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从婚姻合法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终止时消灭。在此期间,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在对方确需扶养时,应无条件地履行该义务。同时,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予以排除。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一方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王露认为,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给予扶养费。若对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遗弃罪承担刑事责任。此情形下,相对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文链接:http://www.hnzhengfa.gov.cn/news/yianshuofa/show-57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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