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司机酿车祸 终为冲动买单
核心提示
因情感纠纷发生争执,不顾行车安全,殴打驾驶员并故意抢夺方向盘致车辆失控,与路边停放的车辆发生连环碰撞,最终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办案人:慕乔
职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2023年11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曾某酒后乘坐朋友高某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36号附近时,被告人曾某因情感纠纷与高某某发生争执,并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高某某脸部且故意抢夺车辆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与停放在路边的5辆车发生连环碰撞。经鉴定,涉案5辆机动车损失总价值37845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曾某先后赔偿了5辆停放在路边的受损车辆车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合议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从监控录像可以清晰看到整个过程,高某某驾驶的马自达牌黑色轿车在被曾某抢夺了方向盘后,径直冲向了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将一台白色尼桑牌轿车甚至顶撞冲到了马路对面,案发时间为凌晨5点左右,马路上已经有人在行走,有车辆行驶,试想如果案发时间在早高峰时段,曾某的行为导致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其所实施的危险方法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本案被告人曾某殴打司机面部、抢夺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虽未撞上行人,但是已对路上行人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可以认定侵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殴打司机、抢夺司机方向盘的事件在各地不时上演,已然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这一案例警示我们,不要触碰刑法的红线,曾某终究以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被判处刑罚为代价,为自己一时冲动、过激的行为“买单”。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3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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