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这样“试驾”,真“刑”!

时间:2024-11-30 作者:佚名来源:四川长安网

  通常我们买车时,为了让顾客提前体验,商家都支持试驾。然而竟然有人利用试驾的机会一路“狂飙”百余公里,将待售电动车直接骑回了老家,本想“零元购”,却“喜提”七个月刑期。

  

  2024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某电动车经营商行以试车为由,趁店员郭某不备,将一辆黑色“玉骑铃”牌二手二轮电动车骑走,一路至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老家。

  

  据了解,试驾前王某加了郭某微信并保持联络,试驾时,郭某放松警惕,将车钥匙给了王某,让王某有了可乘之机,郭某多次向王某索要无果,这才报案。

  

  2024年7月12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查获被盗电瓶车。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433元,已发还给被害人郭某。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王某系累犯,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试驾在买卖车辆时极为常见,但试驾者非法开走车辆欲将其占为己有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试驾者切勿为一时之利,抱侥幸心理,抢夺、偷盗车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汽车销售员在安排试驾后,不能掉以轻心,要将车钥匙拔出带走、将驱动汽车的按键关闭或陪同试驾,避免汽车被别有用心之人开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苏小鸿、于畅)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1122/292767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资讯网 zfms.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