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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一“黄牛”获刑8年

时间:2024-11-30 作者:佚名来源:四川长安网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275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周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2750元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借合同之名骗取财物的典型案件,案件焦点在于周某通过投资分红协议骗取他人投资款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周某在犯罪过程中,虽与部分被害人签订了“投资分红协议书”,但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倒卖文艺演出票系违法行为,基于倒卖演出票签订的投资分红协议,既无实际的生产经营内容,也未体现法律保护的市场交易关系,协议中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亦不受市场调整。被告人周某骗取他人“投资款”的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并非市场经济秩序,而是他人的财产权利,故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醒消费者:与“黄牛”交易存在诸多风险

  

  合同无效的风险。因买卖“黄牛票”属于违法交易,交易双方形成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票款之外的其他损失可能难以得到法律的全部支持。

  

  票款两失的风险。“黄牛”可能利用消费者急于买票的心理,发布虚假票务信息,获取消费者的票款后即失联。

  

  隐私泄露的风险。在交易过程中,“黄牛”可能会要求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抢票或购票,这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可能导致消费者遭受电信诈骗、身份盗用等侵害。

  

  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票,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信息安全。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1120/2927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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