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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甲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某村委会及第三人王乙承包经营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案例分析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文/ 许巧珍

  

  一、基本案情

  

  王甲承包经营户与王乙承包经营户为同组承包经营户,两户均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户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上均载明了证号、土地的面积及四至等,但是王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四至为东田埂、西田埂、南田埂。

  

  2017年,安九高铁建设需征收太湖县江塘乡段部分地块。案涉争议的被征收地块位于太湖县江塘乡某村组,地名叫胡塘,该地块征用款15155.85元,此款现在被告处。当地村、组及相关部门经现场测量,核发征收补偿款过程中,此款一开始登记在王乙名下,后又登记在王甲名下。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向江塘乡人民政府合安九铁路指挥部调查,该指挥部向法院出具的安九高铁江塘乡段土地征收地块图中案涉地块打印为“某村组王乙农用田S-263.58”,后来该征收地块图上“王乙”被手动改为“王甲”,该地块图下面权利人为王甲,被征收人签名为王甲的女儿,该指挥部出具的安九铁路安庆市太湖县(区)段土地征收分户调查表中,登记的姓名为王甲,征地调查数量263.58,备注水田,该调查表后面被征收人处王甲女儿签名。

  

  诉讼过程中,法官到实地勘察,经询问,太湖县江塘乡高铁办、测绘公司工作人员及江塘乡某村组组长,均不能确认案涉高铁需征收地块是原告还是第三人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地块。

  

  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案涉争议地块属于第三人承包经营权证范围内的地块,但在第二次庭审中表示不能确认争议地块是原告还是第三人承包经营权证范围内的地块。

  

  二、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理由是:原告与第三人均认为高铁需征收地块系自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地块,但是当地村、组及相关部门在测量及核发补偿款过程中,先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后又涂改在原告名下,在法院核实过程中,相关部门均不能确认此地块属于谁的经营权证上的地块,因此此案属于土地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应作出实体裁判。本案中,原告及第三人经营权证四至明确,双方不存在权属争议。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甲承包经营户及第三人王乙承包经营户的起诉。

  

  四、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及第三人所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政府核发给各承包经营户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本案原告与第三人均认为高铁需征收地块系自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地块,但是当地村、组及相关部门在现场测量后核发征收补偿款过程中,一开始将此地块征收款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后又登记在原告名下,法院组织当地组及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并询问,均不能确认案涉征收地块为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地块,被告虽然在法院询问时确认征收地块为第三人经营权证上的地块,但是其在第二次庭审中表示不能确认此地块的归属,被告的陈述前后矛盾,因此案涉征收地块属于原告还是属于第三人经营权证上的地块,存在争议,本案的实质系土地使用权的争议,而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相关部门处理,相关当事人可待土地权属明确后再行主张相应的合法权益,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政府相关部门发放,其效力需要由政府进行确认。

  

  (作者单位:安徽安庆市太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焦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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