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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油耗子”盯上摩托车,结果悲剧了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有这么一个小偷,他不偷别的,专偷别人摩托车里的汽油。近日,千阳县人民检察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拿着判决书,被告人刘某悔恨不已。

  案情回顾

  从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9月初,千阳县某小区连续几个月遭遇摩托车“油耗子”,小区门卫和被害人相继报警。经侦查发现,法律意识淡薄的刘某为了赚钱,竟对别人摩托车里的汽油动起了歪脑筋。第一次作案轻松得手后,刘某便以同样的手法连续作案10余次,涉案被害人达12人。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汽油和其他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00余元。虽然刘某盗窃数额不大,但其在短短数月之内,连续疯狂作案十余次,属于多次盗窃,根据法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刘某有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等从轻量刑情节,最终千阳县人民法院对刘某作出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1000元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的人在生活道路上总想走“捷径”,心存侥幸、贪图小利且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小偷小摸、少量财物不算什么,结果走上了犯罪道路,得不偿失。

  岁末年初正是侵财类案件的高发期。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大家,要随时随地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做好防盗措施,不给小偷可乘之机,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

  (作者:千阳县人民检察院赵家琪编辑:王瑾)


原文链接:http://www.sn.jcy.gov.cn/dwjs/sasf/202101/t20210128_209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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